Page 37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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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三角貿易  363






                                    責。若原始信用狀規定,起運港為供應商之 C 國港口,則原始信用
                                    狀已示明進口商負責投保全程之貨物運輸保險,中間商可免再投保。

                                 2.  假設進口商乙與中間商甲之交易非以 L/C 為付款方式,而以 D/P、
                                    D/A 或 O/A 方式售貨,中間商甲將此批交易轉由供應商丙發貨,此種

                                    出口對中間商而言,不像以信用狀之付款涉及開狀銀行或保兌銀行之
                                    擔保行為,而且貨物運輸工具,若運輸途中發生意外或糾紛,在

                                    FOB 或 CFR 價格條件下,買方萬一疏於投保,則可能藉故拒絕付
                                    款,最後損失仍歸於中間商承受,有鑑於此,為保障中間商之權益,

                                    非以 L/C 為付款 (現金支付除外),中間商應自行投保「或有損失
                                    險」,以防止進口商之閃失。


                             [註]

                                 或有損失險 (Risk of Contingency Loss) 以海運為例,貿易條件為 FOB 或
                             CFR 時,出口商備妥貨物在出口港裝載在預訂之船舶上,貨物之風險責任即

                             轉移給買方,由買方負責購買保險,在下列付款條件下:

                             1. 以 L/C 為付款條件時:出口商取得貨運單據,憑信用狀向銀行押匯,因提

                                示單據不符信用狀規定遭開狀銀行拒付,貨物又不幸遭遇海難。

                             2. 以 D/P、D/A、O/A 為付款條件時:出口商取得貨運單據後,委託託收銀
                                行辦理出口託收,或貨運單據逕寄買方 (O/A),買方忘了保險,貨物不幸

                                遭遇海難。

                                 在上述二種付款條件下,出口商收不到款,在未投保情況下,必須承擔
                             貨物損失,對出口商極為不利,出口商於上述兩種貿易條件下,貨物裝運後

                             尚未收妥貨款前,對貨物本身仍擁有「或有」之保險利益,可向保險公司投

                             保「或有損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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