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P. 382

36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本公司產品部分委託貿易商外銷 (間接外銷),最近因景氣不好,其合作

                       外銷貿易商因週轉不靈歇業,導致該貿易商訂製之產品無法出口,為避免損
                       失,擬以本公司名義向銀行保證,以該貿易商 L/C 受益人之名義辦理出口押

                       匯,請問:
                            1. 此種做法有何風險?

                            2. 有何補救措施?




                       一、貴公司若以原貿易商辦理裝船與押匯事宜應考慮下列因素:

                           1. 以原貿易商為發貨人 (Shipper) 之風險:在國際貿易貨物運輸及保險實

                             務上 (價格條件為 CIF),除了信用狀有特別之規定,通常都以信用狀
                             之受益人 (原貿易商) 為提單上之發貨人,保險單上之要保人,在此情

                             形下,原貿易商即為該批貨物之所有權人,對該批貨物可以擁有所有
                             權,若原貿易商負有其他債務,有關債權人對該批貨物可以主張權

                             利,基此,貴公司之權益必然受到不利之影響。
                           2. 銀行是否同意接受押匯:出口押匯係押匯銀行根據信用狀之約定,憑

                              出口商向開狀銀行 (或向進口商)  所開之跟單匯票,及出口商向進口
                              商請求貨款之貨運單據予以墊款,雖然出口商以具有價證券性質之貨

                              運單據作為擔保,但押匯銀行對申請押匯之廠商之信用情形及營業狀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