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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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本公司產品部分委託貿易商外銷 (間接外銷),最近因景氣不好,其合作
外銷貿易商因週轉不靈歇業,導致該貿易商訂製之產品無法出口,為避免損
失,擬以本公司名義向銀行保證,以該貿易商 L/C 受益人之名義辦理出口押
匯,請問:
1. 此種做法有何風險?
2. 有何補救措施?
一、貴公司若以原貿易商辦理裝船與押匯事宜應考慮下列因素:
1. 以原貿易商為發貨人 (Shipper) 之風險:在國際貿易貨物運輸及保險實
務上 (價格條件為 CIF),除了信用狀有特別之規定,通常都以信用狀
之受益人 (原貿易商) 為提單上之發貨人,保險單上之要保人,在此情
形下,原貿易商即為該批貨物之所有權人,對該批貨物可以擁有所有
權,若原貿易商負有其他債務,有關債權人對該批貨物可以主張權
利,基此,貴公司之權益必然受到不利之影響。
2. 銀行是否同意接受押匯:出口押匯係押匯銀行根據信用狀之約定,憑
出口商向開狀銀行 (或向進口商) 所開之跟單匯票,及出口商向進口
商請求貨款之貨運單據予以墊款,雖然出口商以具有價證券性質之貨
運單據作為擔保,但押匯銀行對申請押匯之廠商之信用情形及營業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