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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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其他  369






                             子受傷,或不幸摔死,其責任將歸由該出口商負擔。故在信用狀交易方式
                             下,買方會要求出口商投保此類保險,以防意外。前不久國內曾發生電動嬰

                             兒搖床因電線走火而至燒死嬰兒之不幸事件,其責任可能由於該產品之設計
                             不良所引起,則該產品之製造廠商,對該產品恐難免除其責。

                                 於今,消費者意識高漲的時代,如何保護消費者利益,使消費者權益不
                             受損害,已成為產品製造廠商應重視的課題。因為這不僅是製造廠商應盡的

                             責任,同時也是為消費者提供優良產品的品質保證之一種促銷方式。由於各
                             國消費習慣之不同,法理依據亦有差異,故對於保護消費者所訂定之法令很

                             難一致,但其目的卻是相同的。
                                 此各國對於不同的工業產品也都訂有不同的國家標準,如美國國家標準

                             ASA (American Standards Association)、日本工業規格 JIS (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以及我國政府所訂的工業產品正字標記等皆然。此外,對於食
                             品、藥品等產品亦訂有安全標準,要求上市的產品必須符合該標準,以免對
                             人體造成傷害。日本最近對外國農產品之輸入訂有 JAS (Japanese Agriculture

                             Standard) 標準,因此,各國的農產品欲輸入日本必須經過檢驗符合該標準才

                             允許進口;還有美國在 1956 年首先由食品藥物管理局召集專家對於藥品所
                             製定的 GMP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以便在製造、品管方面有所遵循,

                             並自 1964 年起作為稽核該國藥廠的一套制度,後來該制度為聯合國世界衛
                             生組織採用,且於 1972 年向各會員推薦使用。而台灣也在民國 1982 年公佈

                             優良藥品製造規範,並於 1987 年開始實施。上述各種措施都是為了實施產
                             品責任 (Product Liability) 所制訂,其目的不外為了保護消費者。

                                 誠然,若產品符合上述之各種標準,並不一定就能保證於販賣、處理,
                             或使用時就不會發生意外,從而造成使用者,或第 3 人意外的損害,基於

                             此,製造者為減輕其對產品之責任,便可洽商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承保該
                             類產品之責任險,此即為產品責任保險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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