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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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本行接受出口商辦理 L/C 出口押匯,未久接獲開狀銀行來電稱該行接到

                       法院“RESTRAINING ORDER”,故暫時無法支付貨款,請問:
                           何謂“RESTRAINING ORDER”?出口商及押匯銀行有何因應措施?





                       一、按英美法規定,在信用狀交易方式下,遭遇緊急狀態時,為了使開狀申
                           請人之權利免受傷害,可以向法院申請“禁止支付命令"(Restraining

                           Order)  以為救濟。所謂緊急狀態乃指當權利受到侵害時,若不及時加以
                           禁止,於事後將不能或很難加以彌補之情形,譬如,在信用狀交易下,

                           買方若發現賣方有詐欺行為時,當可向法院申請並發出禁止支付命令-

                           即禁止開狀銀行付款。此項禁止支付命令與台灣民事訴訟法中之「假處
                           分」相類似。
                       二、因應的措施,可分下列兩點說明:


                       (一)在押匯銀行方面


                           通常押匯銀行承作押匯後,即將信用狀所規定之押匯文件向開狀銀行提

                       示,請求付款,但是在開狀銀行兌付之前,如接到管轄法院的禁止支付命令
                       通知時,開狀銀行即「暫時」無法償付押匯銀行之押匯款,在此情形下,開

                       狀銀行將其已收到法院之禁止支付命令 (Restraining Order) 通知押匯銀行,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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