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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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其他 375
匯銀行接到開狀銀行通知時,將採取下列措施:
1. 將詳情通知出口商。
2. 要求出口商退還押匯款,或要求出口商提供適當擔保。
3. 向開狀銀行及簽發禁止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類似下述之聲明書。
(1) 本行在收到禁止支付命令之通知消息前,業已承作該筆押匯,
且已支付款項。
(2) 本行係善意之匯票持票人。
上項聲明書,經本地法院公證後,送請開狀銀行向發出禁止令之法
院申請撤銷禁止令。
(二)在出口商方面
在禁止支付命令未正式撤銷前,應積極與進口商交涉,找出原因解決
後,促使進口商主動向發出禁止支付之法院申請撤銷「禁止支付命令」。
本公司收到美國開來之 L/C 購買成衣,本公司持該信用狀,向國內外匯
銀行轉用 BACK TO BACK L/C 給緬甸工廠,但為轉開信用狀之銀行拒絕,
請問理由安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