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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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關於產品責任保險,美國曾自 1966 年 10 月 1 日起採用全國統一的保險
                       單,以避免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發生各種糾紛與齟齬情形。在台灣目前

                       各保險公司也有承作此類保險,但並非對所有產品,一律照保,保險公司是
                       以選擇性之產品來承保產品責任險。是以依據本題所述情況,出口商可先洽

                       商保險公司是否願意承保,如保險公司願意接受並製發產品責任保險之保
                       單,出口商就可提示該保單和其他貨運單據,向銀行辦理押匯。反之,若保

                       險公司拒絕承保,出口商無法取得保單,從而無法提示保單持向銀行辦理押
                       匯,因而構成欠缺單據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Policy Not Presented) 之瑕

                       疵,而須承擔遭受拒付之風險。一般而言,在國際貿易實務上,以信用狀交
                       易之付款方式,除非買賣雙方另有約定,若在信用條款中,規定要求提示保

                       險單或保險證明書 (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時,一般要求出口商投保海

                       上貨物保險,即所謂的 Marine Cargo Clause Insurance,亦即一般所熟知的全
                       險 (All Risk) (或 A 條款),水漬險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或 B 條款) 和平安
                       險 (Free Particular Average)  (C 條款)  等。3 種基本險和其他如戰爭險 (War

                       Risk)、罷工、暴動、內亂和兵變 (Strikes Ritos and Civil Commotions) 等之附

                       加險。然其必須在 CIP 或 CIF 的交易條件上進行。其保險費亦包含於產品的
                       售價中。至於類似產品責任險的情形,除非買賣雙方已事先約定,並明訂於

                       契約中,否則驟然規定於信用狀條款中,令出口商增加額外之負擔,若保險
                       公司拒絕承保,出口商無法提示保單辦理押匯時,將遭受拒付之風險,出口

                       商不能不謹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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