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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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本公司收到美國開來之信用狀,內容中有一條規則定 “PRODCT

                       LEABILITY INSURANCE EFFECTED BY BENEFICIARY”,請問:
                           1. 何謂“PRODCT LEABILITY INSURANCE”?

                           2. 如保險公司無法出具該保險單怎麼辦?





                           所謂“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中文名稱為「產品責任險」。即保險公
                       司承保由被保險人所製造、販賣、處理或分配的貨物,在被保險人轉移其所
                       有權後,並在被保險人處以外的地方發生意外事件所須負起法律責任的一種

                       保險項目。這種意外事件或者起於產品本身,或者起於盛放產品的容器,導

                       致受害人所要求之損害賠償,此種損害可基於被保險人的疏忽,亦可基於被
                       保險人違背了一種明示或默許的保證,但在若干情況下 (如藥品製造商),即

                       使被保險人並無疏忽,被保險人仍應負法律責任。上述各種情況,可歸屬於
                       產品之製造人及該產品由製造人至消費者間銷售過程中 (包括批發商、經銷

                       商、零售商等),因該產品的瑕疵 (包括產品本身、包裝,以及應提醒消費者
                       注意而未提醒警告事項等),以致使消費者遭受損害 (包括對人的傷害、對財

                       產損害以及經濟上的損失),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一種產品責任險 (Product
                       Liability)。正如本題中所述該出口商之外銷產品中嬰兒車、嬰兒寢具,有可

                       能在消費者使用時,萬一發生意外事件,致使該消費者遭受損害,譬如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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