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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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其他  367






                                    態未必充分了解,何況原貿易商已周轉不靈停業,押匯銀行怎會接受
                                    以原貿易商名義之押匯,即使押匯銀行首肯,說不定該筆貸款由押匯

                                    銀行用來沖還原貿易商在該行之借款,此時對貴公司未必有益。
                                 3. 押匯款項或託收款項如何處理:縱然押匯銀行在原貿易商信用狀態已

                                    變壞,卻因有利保證下而承作,或押匯銀行在原貿易商之懇託,以
                                    L/C 項下託收方式辦理,在銀行實務上託收款項必須存入原貿易商之

                                    帳內,亦有上述第 1、2 點之顧慮。
                                 4. 辦理退運時之困擾:萬一開狀銀行以押匯單據不符 L/C 條款而拒付,

                                    進口商又不願折價贖單時,只得辦理退運手續,但由於裝船時以原
                                    貿易商名義託運出口,因提單之所有人為原貿易商,若再以原貿易

                                    商辦理退運,手續難以齊全之紛擾,勢必發生貨權之爭奪。

                             二、在商言商,原貿易商周轉不靈而歇業,對進口商來講,進口貨品之售後

                                  服務恐怕無法獲得保障,對此筆交易,進口商可能採取觀望或消極態
                                  度,因此貴公司在未取得進口商之承諾,或貴公司在進口地無能力轉售

                                  時,貿然發貨,辦理押匯或託收,誠非上策。

                                 長久之計,不妨主動向原出口商說明該筆採購之產品確係貴公司提供,

                             若能獲得進口商之信賴時,則雙方可以建立新往來關係,請求進口商改開以
                             貴公司為信用狀受益人辦理押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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