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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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其他 377
Development Court of Burma, Union Solidarity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of Burma 及前述機關繼承單位。
6. 其他美國財政部及國務院指定之人士及機關。
(二) 禁止美國民眾自美國對緬甸之出口或再出口 (the exportation or
reexportation) 行為及禁止美國民眾及在美國之外國人士對緬甸之融
資、投資及保證等行為。
(三) 本行政命令生效後 30 日,禁止任何緬甸產製之貨品輸入美國 (the
importation in the United Stats of any article that is a product of Burma is
hereby profited)。
(四) 本行政命令自 7 月 29 日中午 12 時 01 分起生效。
由於緬甸之貨品不能輸出至美國,美系銀行亦凍結上述九個 (含緬
甸) 國家之資產、資金 (包括政府、民間) 經其系統處理者必須予凍
結之理由,銀行礙難受理將 Master L/C 轉開信用狀 (Back to Back
L/C) 到緬甸境內之受益人。
本公司委由銀行開立不可撤銷信用狀向國外購買鋼胚乙批,在信用狀有
效日且開狀銀行尚未付款前,得知出口商有詐欺之情事,為保障本公司之權
益,乃以切結方式要求開狀銀行「拒絕付款」,但被開狀銀行所拒,請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