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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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1. 原因為何?
                            2. 有何補救措施?





                       一、貴公司欲以切結方式要求開狀銀行「拒絕付款」而遭拒絕,可歸納為下
                            列幾點:


                       (一)以開狀銀行之立場而言


                           1. 依據 UCP600 第 7 條之規定

                           a 項  開狀銀行之義務

                           若所規定之單據向指定銀行或開狀銀行提示且構成符合之提示,而信用
                           狀使用方式為下列之一者,開狀銀行須為兌付:

                            i. 由開狀銀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兌;
                            ii. 由指定銀行即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予付款;

                            iii. 由指定銀行延期付款,但該指定銀行未承擔延期付款承諾,或雖已
                               承擔延期付款承諾,但於到期日未予付款;

                            iv.  由指定銀行承兌,但該指定銀行未就以其為付款人之匯票承兌,或
                               雖就以其為付款人之匯票承兌,但於到期日未予付款;

                            v. 由指定銀行讓購,但該指定銀行未予讓購。
                           b 項  開狀銀行自簽發信用狀時起,即受其應為兌付之不可撤銷之拘

                                 束。

                           c 項  開狀銀行對已就符合之提示為兌付或讓購並向其遞送單據之指定
                                 銀行,負補償之義務。

                            i 信用狀之使用方式為承兌或延期付款者,應於到期日就符合提示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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