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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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或其與受益人之關係所衍生之主張或抗辯而受影響。
受益人決不得援用存在於銀行間,或申請人與開狀銀行間之契約關
係。」之規定。
意謂信用狀之關係人對權利義務之行使,不因其原因關係無效而受到
影響,此乃信用狀無因性之特性。
2. 文義性:依據 UCP600 第 5 條
「銀行所處理者為單據,而非與該單據可能有關之貨物、勞務或履約行
為。」又依據 UCP600 第 14 條 a 項
「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及開狀銀行須僅以單
據為本,審查提示藉以決定單據就表面所示是否構成符合之提示。」
及第 15 條
a 項「若開狀銀行決定提示係屬符合,該銀行須為兌付。」
b 項「若保兌銀行決定提示係屬符合,該銀行須為兌付或讓購,並將單
據遞送開狀銀行。」
c 項「若指定銀行決定提示係屬符合且兌付或讓購時,該行須將單據遞
送保兌銀行或開狀銀行。」之規定,意謂:信用狀之直接當事人間
對於信用狀權利義務之行使,僅能就信用狀條款予以審查,以明訂
提示之押匯單據之妥當性,對銀行而言亦僅能就單據之表面予以審
查,此乃信用狀文義性之特色。
根據上述因信用狀具有「文義性」之特性,銀行可免瞭解交易之過程與
細節,廠商押匯時,僅就提示之文件作文義之審查,免除買賣雙方可能
提示文義以外抗辯之顧慮,而樂於出借信用狀之「無因性」之特性而
言,信用狀之當事人不得依據信用狀之契約關係作為交易上抗辯之理
由,是以信用狀具有「無因性」與「文義性」之特性,故信用狀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