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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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三角貿易 353
肆、外匯銀行承辦三角貿易之原則與風險管理
一、承辦原則
(一)必須往來密切之優良廠商。
(二)接受國外信用狀與開發信用狀到國外,必須為同一指定銀行。換
言之,承辦銀行必須為 Master L/C 之通知銀行。
(三)銀行視業務風險得要求貿易商繳存必要之保證金。由於三角貿易
風險很大,目前各銀行多要求十足保證,或相當之擔保品。
(四)審核國外開入信用狀之條件,倘將來替換單據有困難者,應先洽
請客戶修改 Master L/C。
(五)銀行辦理三角貿易在作業上仍採進出口各自獨立之原則,蓋各信
用狀係屬分立之契約行為。倘國外寄來之單據符合 Secondary L/C
之條件,中間商不得以單據不能符合 Master L/C 之條件理由為拒
絕贖單。
(六)銀行憑買方開入之信用狀或國外匯入款,轉開信用狀給賣方逕行
發貨,但轉售之付款條件 (如 L/C) 較採購之付款條件 (如 D/P) 優
厚時亦可辦理。
二、外匯銀行承辦三角貿易風險管理之措施
(一)加強國家風險、市場風險之管理,密切注意交易國之國家政治上
是否安定、經濟上是否穩健、國貿政策是否有變,提供中間貿易
商參考。
(二)中間貿易商由融資之外匯銀行作徵信調查外,對進口國之進口商
與出口國之出口商,委/請國際知名徵信機構做徵信調查。
(三)合乎中小企業融資信用保證之中間貿易商承作三角貿易時,合乎
承保案件移送中小企業融資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