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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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三角貿易  353






                             肆、外匯銀行承辦三角貿易之原則與風險管理

                                一、承辦原則
                                 (一)必須往來密切之優良廠商。

                                 (二)接受國外信用狀與開發信用狀到國外,必須為同一指定銀行。換
                                        言之,承辦銀行必須為 Master L/C 之通知銀行。

                                 (三)銀行視業務風險得要求貿易商繳存必要之保證金。由於三角貿易

                                        風險很大,目前各銀行多要求十足保證,或相當之擔保品。
                                 (四)審核國外開入信用狀之條件,倘將來替換單據有困難者,應先洽
                                        請客戶修改 Master L/C。

                                 (五)銀行辦理三角貿易在作業上仍採進出口各自獨立之原則,蓋各信

                                        用狀係屬分立之契約行為。倘國外寄來之單據符合 Secondary L/C
                                        之條件,中間商不得以單據不能符合 Master L/C 之條件理由為拒

                                        絕贖單。
                                 (六)銀行憑買方開入之信用狀或國外匯入款,轉開信用狀給賣方逕行

                                        發貨,但轉售之付款條件 (如 L/C) 較採購之付款條件 (如 D/P) 優
                                        厚時亦可辦理。


                                二、外匯銀行承辦三角貿易風險管理之措施

                                 (一)加強國家風險、市場風險之管理,密切注意交易國之國家政治上

                                        是否安定、經濟上是否穩健、國貿政策是否有變,提供中間貿易
                                        商參考。
                                 (二)中間貿易商由融資之外匯銀行作徵信調查外,對進口國之進口商

                                        與出口國之出口商,委/請國際知名徵信機構做徵信調查。

                                 (三)合乎中小企業融資信用保證之中間貿易商承作三角貿易時,合乎
                                        承保案件移送中小企業融資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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