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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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以主信用狀為基礎之轉開信用狀 (back to back L/C) 押匯,中間商在換
                             單後,根據 Master L/C 押匯。

                             若中間商在出口國,轉開信用狀于國內之供應商,又稱為轉開國內信
                             用狀,日本人稱之為 LOCAL L/C。

                             中間商即第一受益人於接到信用狀後,不欲自行出貨,請出口商出
                             貨,但出口商要求此中間商必須開發信用狀,於出口商接獲信用狀後

                             才安排出貨。中間商可向銀行申請開發以原始信用狀 (Master L/C)  為
                             基礎之轉開信用狀亦稱 SECONDARY L/C  擔負付款之責任,故需要

                             授信額度。由於供應商在國內較易掌握,風險較小,SEC L/C 開狀銀
                             行允許中間商在銀行之出口押匯額度內使用。

                             中間商在第三地,轉開信用狀予國外供應商 (出口商) 則轉成以 L/C 為

                             付款條件之三角貿易。由於中間商必須向 SEC L/C 開狀銀行申請開立
                             信用狀,以銀行信用替代中間商之信用,開狀前必須先向 SEC L/C 開
                             狀銀行申請三角貿易開狀之額度。


                           3. 以信用狀買入、D/P 或 D/D 賣出
                             (1) 信用狀買入、D/P 轉售:中間商申請開發信用狀,銀行得簽發即期

                                 信用狀/遠期信用狀,惟以 D/P 方式為還款來源,因不具銀行擔保
                                 付款性質,但中間商之開狀行卻擔負開狀銀行之風險,故應視客

                                 戶信用程度徵提相當之擔保品為原則,則本筆交易必須由開狀銀
                                 行擔任託收銀行,待收到國外匯付之 D/P 貨款,才能收回本項信

                                 用狀外幣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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