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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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任何簽字之真實性或對簽署承兌之任何簽字人之權限則不負責
任。」
7. 迅速通知託收情形,不負遲延之責任:單據遺漏之通知:依據
URC522 第 12 條 a 項規定:「銀行就所收受之單據,須就外觀上決
定是否與託收指示書所載者相符,須儘速以電傳,或如不可能時,
以其他快捷之方式,通知所由收受託指示之一方。」
貨物保全措施的通知:依據 URC522 第 10 條 c 項:「然而不論有無
指示,如銀行採取保全貨物之行動…」。但代收銀行就所採取之任
何該項行動,須儘速通知所由收受託收指示之銀行。
託收情況的通知:依據 URC522 第 26 條規定,代收銀行依下列規定
通知託收結果,其內容涵蓋 a.通知之形式;b.通知之方法;c.付款之
通知、承兌之通知、拒絕付款及拒絕承兌之通知。
無法遵照指示辦理之通知:依據 URC522 第 1 條 c 項規定:「不論
基於任何理由,銀行如選擇不處理其所收受之託收或任何相關之指
示者,該銀行須儘速以電傳,或如不可能時,以其他快捷之方式,
通知所由收受託收或指示之一方。」
8. 迅速匯款,不得遲延的義務:依據 URC522 第 16 條 a 項規定:「所
收取之金額 (扣除費用,及/或墊款,及/或必要支出) 須依託收指示書
之條件,儘速交付所由收受託收或指示之一方。」
二、來函載明託收銀行對貴行之 D/A 託收指示書條款謂「在貴行保證款及承
兌下,方得交付 B/L 於出口商」,此條款對貴行極為不利,若經辦人員
不察,依照一般 D/A 方式辦理,進口商在匯票上承兌後,代收銀行即交
付單據,事後進口商倒閉,貴行即應負責。
貴行若收到國外託收銀行承兌交單 (D/A) 託收指示書,載明對代收銀行
不利條款時,建議貴行依下列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