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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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貳、解說



                       一、從上述託收業務基本當事人之法律關係得知,代收銀行之權利義務職主
                           要來自託收指示書、託收統一規則,及當地之法令規章等,茲將代收銀
                           行之權利及義務簡述如下:


                       (一)代收銀行之權利


                            1. 收回代墊款項、手續費或其他費用的權利:依據 URC522 第 21 條規

                              定,代收銀行無論依據指示書或依託收統一規則的規定,墊付款
                              項、費用及手續費應由委託人負擔者,不管託收結果如何,代收銀

                              行有權立即向所由收妥託收指示書的銀行,收回墊付款項、費用及
                              手續費之支出。

                            2. 退回單據之權利:依據 URC522 第 26 條 c 項第 3 款末段規定,託收
                              銀行接獲代收銀行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通知後 60 天內尚未向代收銀

                              行對單據予適當指示,代收銀行有權將單據退回託收銀行。


                       (二)代收銀行之義務

                            1.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依 URC522 第 9 條規定:「銀行應以善意處理

                              事務並盡相當之注意。」
                            2. 嚴格遵守託收指示義務:依 URC522 第 4 條 a 項第 1 項辦理:「一切

                              送請託收之單據須附隨託收指示書,敘明該項託收係適用託收統一

                              規則 (URC522),且載明完整而精確之指示,銀行僅依該託收指示書
                              載明之指示,且遵循本規則而辦理。」

                            3. 查對單據之義務,依據 URC522 第 12 條 a 項規定:「銀行就所收受
                              之單據,須就外觀上決定是否與託收指示書所列相符,如有任何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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