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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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出、進口及光票託收  335


















                                 本公司以託收方式進口原料乙批,「擔保提貨」後因品質不良,出口商

                             自知理虧,故出口單據未委託出口地之託收銀行辦理託收,出口地之銀行去
                             電進口地之代收銀行及本公司稱本公司尚未將該筆運送單據委託銀行辦理託

                             收事宜,貨款可免匯付,本公司仍依電文向擔保提貨書之保證銀行申請退
                             匯,但保證銀行不接受,請問:

                                 1. 理由安在?
                                 2. 若要申請退匯,應辦些什麼手續?





                                 以託收方式 (D/P、D/A)  辦理進口貨品時,進口商前往航運公司提貨

                             前,在正常情況下,應到代收銀行 (Collecting Bank) 領取運送單據 (Transport
                             Document)  後,始能辦理提貨手續,惟今國際航運發達,從距離較近之地區
                             如香港、日本進口貨物,或距離雖遠但出口商提前發貨後會向委託銀行

                             (Remitting Bank) 辦理託收手續等情況下,時有貨品已到埠而其進口之正本運

                             送單據尚未寄達代收銀行之情事,在此情形下,進口商為了節省船舶滯延
                             費、海關倉儲費,或急因需提取貨品應市或加工生產,往往需求代收銀行簽

                             發「擔保提貨書」(Indemnity and Guarantee Deliver without Bill of Landing),
                             憑以持往航運公司或其航運代理人辦理提貨。為便於讀者了解,將代收銀行

                             受理簽發進口託收「擔保提貨」手續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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