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P. 347

第七章  出、進口及光票託收  331






                                     據遺漏,或發現與所列載者不符,須儘速以電傳,或如不可能時,
                                     以其他快捷之方式,通知所由收受託收指示之一方。」

                                  4. 注意單據交付條件之義務:付款貨幣與交單關係:依據 URC522 第
                                     17 條規定:「如單據係屬以付款國之貨幣 (當地貨幣) 付款者,除託

                                     收指示書另有指示外,提示銀行須依託收指示書訂定方法,憑能立
                                     即處分之當地貨幣付款,始得將單據交予付款人。」又 URC522 第

                                     18 條規定:「如單據係屬以付款國以外之貨幣 (外國貨幣) 付款者,
                                     除託收指示書另有指示外,提示銀行須依託收指示書之指示,憑能

                                     立即匯出之外國貨幣付款,始得將單據交予付款人。」
                                     商業單據交付條件:依據 URC522 第 7 條 b 項規定:「如託收含有

                                     未來日期付款之匯票,託收指示書應敘明該商業單據究應憑承兌亦

                                     或憑付款交付付款人。若無此項指示,商業單據將僅憑付款交付,
                                     且代收銀行對任何遲延交付單據所致之任何後果將不負責任。」
                                     部分付款交單:依 URC522 第 19 條 a、b 兩項規定:「關於光票託

                                     收,部分付款得予接受,但以付款地銀行法律所允許,且在其所許

                                     範圍及條件內為限。至財務單據則僅餘收妥全部款項時,始交予付
                                     款人。關於跟單託收,部分付款僅於託收指示書特別授權時,始得

                                     受理。但除另有指示外,提示銀行僅於收妥全部款項後,始得將單
                                     據交予付款人。」

                                  5. 迅速提示不得遲延之義務:依據 URC522 第 6 條規定:「如單據屬即
                                     期付款者,提示銀行須儘速為付款之提示。如單據屬定期付款而非

                                     即期,且要求承兌者,提示銀行須儘速為承兌之提示,其要求付款
                                     者,須在不遲於該當之到期日,為付款之提示。」

                                  6.  確認承兌形式符合法定形式之責任:依據 URC522 第 22 條規定:
                                     「提示銀行應負責檢視匯票之承兌型式外觀顯示完整而正確,但對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