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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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出、進口及光票託收  329






                                3.  代收銀行 (Collecting Bank),通常為進口地之銀行,為託收銀行的國外
                                  分支機構或其往來銀行,係委託人的複代理人。

                                4. 付款人 (Drawee):為託收交界中的買方,即進口商,也是託收匯票的被
                                  發票人,託收交易的債務人。

                             四、託收業務基本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1. 委託人 (出口商) 與託收銀行 (出口地的銀行) 間之法律關係:委託人 (出
                                  口商)  向託收銀行提出「出口託收申請書 (Application for Collection of

                                  Bill)  」委託代收時,若銀行允為代收,則契約成立,此項契約依其性
                                  質為委任契約,委任處理託收事項及內容都在「出口託收申請書」中

                                  已記載。申請書未記載依相關法律託收統一規則 (URC522) 及當地的商
                                  習慣處理,如附件一。

                                2. 託收銀行 (出口地的銀行) 與代收銀行 (進口地銀行) 間之法律關係:託

                                  收銀行為完成出口商 (委託人)  的指示,須利用代收銀行服務,其方式
                                  係以託收銀行的名義,依出口商 (委託人指示,另向代收銀行發出託收

                                  指示書 (Collection Instruction)  如附件二,於是二者間發生「委任」與
                                  「代理」關係)。

                                3.  委託人 (出口商) 與代收銀行間之法律關係:委託人與代收銀行,並無
                                  直接的內部法律關係,僅從上而所述,代收銀行係委任人 (出口商)  的

                                  受任人 (託收銀行) 複委任關係。
                                4.  代收銀行與付款人間之法律關係:代收銀行以委託人 (出口商)  的代理

                                  人身份向付款人 (進口商)  提示單據及收取款項。代收銀行依複委任關
                                  係有義務向付款人 (進口商) 提示單據及收取款項之義務。付款人 (進口

                                  商) 則與委託人 (出口商) 依買賣合約有付款之義務,代收銀行與付款人
                                  之間並無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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