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P. 340
32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存入持票人之外幣存款帳戶或依中央銀行規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
辦法」折換新台幣存入持票人新台幣帳戶內。
二、託收票據之遺失可能有下列情形及其責任歸屬:
1. 票據遺失係國內外匯銀行之過失,例如行員之疏忽而遺失票據,其責任
當由遺失單據之銀行負責 (參閱附件委託銀行託收票據之約定書第三
條)。
2. 票據係在郵遞中遺失,根據國際商會 1995 年所釐訂「託收統一規定」
(Uniform Rules for The Collection 簡稱 URC522) 第 14 條 a 項:
「銀行對任何訊息,信函或單據於傳送中因遲延及/或滅失所致之結
果,或對任何電訊傳送中所發生之遲疑、殘缺或其他錯誤,或對專門
術語翻譯及/或解釋之錯誤,或對專門術語翻譯及/或解釋之錯誤,不負
義務或責任」。據此,票據若係委託郵局或快遞公司郵遞,在傳送中
遺失,貴公司可分別依郵政法第 35 條 27 條或快遞契約分別向郵局或
快遞機構請求賠償 (參閱附件第九條規定)。
3. 票據遺失係屬國外代收銀行之過失時,當然由國外代收銀行負責。
三、為儘速取得票款,其途徑有二:
1. 提示由國內委託銀行背書保證之票據影本:通常國內委託銀行辦法買入
或託收外幣票據時在郵遞寄出前皆複印影本留底,在必要時,以票據
影本經委託銀行保證背書後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銀行在發票人同意
後付款。
2. 若非歸責國內委託銀行之過失者,銀行不願以上述方法提示票據影本
時,持票人以書函方式向發票人說明原委並以尚未收妥貨款為由要求
另開新票據或匯付方式取得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