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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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存入持票人之外幣存款帳戶或依中央銀行規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
                            辦法」折換新台幣存入持票人新台幣帳戶內。

                       二、託收票據之遺失可能有下列情形及其責任歸屬:


                         1. 票據遺失係國內外匯銀行之過失,例如行員之疏忽而遺失票據,其責任
                            當由遺失單據之銀行負責 (參閱附件委託銀行託收票據之約定書第三

                            條)。
                         2. 票據係在郵遞中遺失,根據國際商會 1995 年所釐訂「託收統一規定」

                            (Uniform Rules for The Collection 簡稱 URC522) 第 14 條 a 項:
                            「銀行對任何訊息,信函或單據於傳送中因遲延及/或滅失所致之結

                            果,或對任何電訊傳送中所發生之遲疑、殘缺或其他錯誤,或對專門
                            術語翻譯及/或解釋之錯誤,或對專門術語翻譯及/或解釋之錯誤,不負

                            義務或責任」。據此,票據若係委託郵局或快遞公司郵遞,在傳送中

                            遺失,貴公司可分別依郵政法第 35 條 27 條或快遞契約分別向郵局或
                            快遞機構請求賠償 (參閱附件第九條規定)。
                         3. 票據遺失係屬國外代收銀行之過失時,當然由國外代收銀行負責。


                       三、為儘速取得票款,其途徑有二:

                         1. 提示由國內委託銀行背書保證之票據影本:通常國內委託銀行辦法買入

                            或託收外幣票據時在郵遞寄出前皆複印影本留底,在必要時,以票據
                            影本經委託銀行保證背書後向付款銀行提示,付款銀行在發票人同意

                            後付款。
                         2.  若非歸責國內委託銀行之過失者,銀行不願以上述方法提示票據影本

                            時,持票人以書函方式向發票人說明原委並以尚未收妥貨款為由要求
                            另開新票據或匯付方式取得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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