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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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出、進口及光票託收  321






                                    地票據交換所時,票據交換所會先扣付款銀行在清算銀行之帳,同
                                    時把款項存入提出銀行 (代收銀行)  在清算銀行之帳戶內,此種預先

                                    扣款之付款方式,對委託銀行而言提高了入帳時效 (約七天),但實質
                                    上票據交換所扣款時尚未看到票據,且帳戶存款是否足額,帳戶是

                                    否結清等有等查明,故付款銀行保有「追索權」。又付款銀行從發
                                    票人帳戶中扣除款項後,付款銀行會在月底將票據連同對帳單寄給

                                    發票人,依美國法律,發票人收到已付款之票據後,若發現票據正
                                    面有問題,諸如金額塗改、受益人塗改、空白支票遺失、簽章冒簽

                                    等情事,發票人可在一年內票求追索,若發現票據背面之背書人偽
                                    簽等,發票人得代理受款人於三年內提出追索,由於此種交換方式

                                    入帳速度快,但付款銀行有追索權,所以銀行僅接納信用較佳之持
                                    票人,其交換流程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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