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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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最近曾出貨乙批,經與買主洽妥雙方係於買方單據收託後 90 天到期付

                       款的 D/P 90 天為條件,本公司依約出貨後,並備妥託收文件,交本國某外匯
                       銀行處理收款,但為託收銀行所拒,請問理由為何?





                       一、國際貿易之付款方式有很多,預付貨款 (CWO)、記帳 (O/A)、信用狀

                           (L/C)、或託收 (D/A、D/P)  等,主要係由買、賣方作決定,其究應採用
                           何種付款方式較為有利,仍取決於雙方之同意和約定,並無固定模式可
                           言。然除以匯款方式須先將資金透過銀行匯付一方外,其餘如信用狀或

                           託收之交易,於國際貿易均有一國際規則或慣例來規範,以作為雙方買

                           賣或涉及與交易有關之銀行或其他當事人作業之依據,如為一般金融業
                           及貿易業者所熟悉的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即是國際貿易上重要的
                           規範,此外,在託收之交易上,國際商會亦訂有託收統一規則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1995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簡稱 URC522)

                           以作為託收交易和付款的依據。
                            1. D/P 為 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之簡稱,中譯為付款交單,此種付

                              款方式係委託人 (出口商)  裝運貨物出口後,備妥必要單證,委託出
                              口地之託收銀行辦理託收,並指示進口地之代收銀行,俟進口商付

                              款後,始交付相關單證的方式,在此方式下進口商需向代收銀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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