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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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出、進口及光票託收 313
拒絕證書作成之機構亦由作成地之法律訂定,但通常由公證人或執行
官員 (如法院公證處) 作成。在國內依票據法第 106 條規定由法院公
證處、商會、銀行公會作成。
(二) 拒絕證書之內容:拒絕證書係一種要式文書,其應記載事項依作成地
法律而異,但其內容無非為票據內容的說明及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之
理由,並由作成人簽名蓋章,其內容如下:
1. 拒絕者及被拒絕者之姓名或商號。
2. 對於拒絕者雖為請求未得允許之意旨或不能會晤拒絕者之事由,
或其營業所、住所或居所不明之情形。
3. 為前項請求或不能為前項請求之處所地及其年、月、日。
4. 於法定處所外作成拒絕證書時當事人合意。
5. 有參加承兌時或參加付款時,參加之種類及參加人,及被參加人
之姓名商號。
6. 拒絕證書作成之處所及其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