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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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出、進口及光票託收  317






                                    清貨款後,才能自銀行取得單據提領貨物。
                                  2. D/A 係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之簡稱,中譯為承兌交單,係委

                                    託人 (出口商) 委託出口地之託收銀行辦理託收 (Collection) 並指示進
                                    口地之代收銀行,俟進口商對匯票承兌後,即交付有關單證之方

                                    式。在承兌交單方式下的匯票係遠期匯票 (Usance Bill) 進口商只要向
                                    代收銀行辦理承兌手續後,即可領取單據取貨,迨匯票到期日始付

                                    清貨款,對進口商而言具資金融通的好處,對出口商而言,除非進
                                    口商信用良好,否則進口商於承兌領單提貨後,有可能因市場或其

                                    他因素而拒絕付款,屆時將遭受重大損失,若與 D/P 相比則風險較
                                    大。


                                 在本質上,由於 D/P、D/A 同屬信用付款方式之交易行為,不像信用狀
                             付款有開狀銀行或保兌銀行的付款保證,出口地之託收銀行及進口地之代收

                             銀行只負責代收款項,並不提供提保,因此這種付款方式交易風險較大,而
                             且全由出口商承擔,然而本題之託收條件卻會引起困擾,因 D/P 與 D/A 條件

                             下有遠期匯票之存在,這點不可不留意,觀看託收統一規則第 7 條 b 項有如
                             此規定:「如託收含有未來日期付款之匯票,託收指示書應敘明該商業單據

                             究應憑承兌抑或憑付款交付付款人……」,由此可知該規定言及遠期匯票存
                             在於 D/P 與 D/A 條件下。

                             二、Usance D/P 條件下之交付單據問題
                                  1. D/P 條件下之匯票,應屬「付款交單」之性質,但在本題之情形,買

                                     方未付款前要求交付商業單據,這時,代收銀行可要求買方以該進

                                     口貨物供為擔保才可放行,正如信用狀交易下之進口融資,事先約
                                     定以進口貨物作為開狀銀行之擔保物。但在託收方式之交易,通常

                                     進口貨物之所有權因託收銀行給予資金融通,早已成為託收銀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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