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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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1)  代收銀行扣付款銀行在清算銀行之帳,並轉存託收銀行在清算銀
                                 行帳內。

                              (2) 代收銀行將票據寄往付款銀行所在地之票據交換所。
                           2. Check Collection 持票人將票據交給國內外匯銀行 (委託銀行) 之後,委

                              託銀行將票據及伴書 (Cover Letter)  一併直接寄往付款銀行 (代收銀
                              行),由於伴書上通常會載明“Pay us until the credit is final”字句,付款

                              銀行便會扣除發票人帳上之存款,並將款項匯付委託銀行,此種交
                              換方式對委託銀行而言,收到款項之時間較遲 (約一個月左右),但委

                              託銀行收到之入帳,不會因為票據正面偽造問題被追索,委託銀行
                              便可安心將款項解付持給持票人。銀行僅適用於信用普通之客戶。

                              但票據背面偽造仍可能被追索。

                           以上兩種不同之美國地區票據交換方式,雖利弊互見,但依美國統一商

                       法第四篇第 4-406 條規定,支存戶可在一年內向銀行提出票據表面被偽造,
                       變造或未授權簽名,或三年內向銀行提出票據未經授權背書 (背面偽造) 之主

                       張,銀行根據上述主張,在請求權有效期限內予以退票處理,並依據該法第
                       4-401 條規定要求退還或逕行自本行帳戶內扣除該筆已解除之票款。

                           外匯銀行不願接受背書轉讓之票據託收可歸因於上述(二)之規定。

                       (三)若貴公司不得已要讓外匯銀行接受背書轉讓之票據,可要求票據抬頭
                             人,提供證明文件,經證實身份無誤後,再背書轉讓給貴公司,萬

                             一,票據無法償付遭退票時,被背書人又不幸倒閉,外匯銀行才有權
                             向前手追索。


                       二、美國郵政匯票部分:

                           美國政府為加強防杜國際洗錢,對美國郵局所發行之郵政匯票 (Postal

                       Money Order) 嚴加管制,自 1995 年 6 月 1 日起禁止其流通至海外地區,並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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