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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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背書轉讓之支票及美國郵局所發行之郵政匯票 (POSTAL MONEY  ORDER)
                       委請往來之外匯銀行託收時被拒,請問:

                           1. 理由何在?
                           2. 有無類似法令禁止之規定?





                           來函所詢內容,包括背書轉讓之支票及美國郵局所發行之郵政匯票,因
                       其性質不同,分別答覆如下:

                       一、支票背書轉讓部分:


                       (一)外匯指定銀行得買入或託收經轉讓之外國票據


                           中央銀行外匯局於 81 年 12 月 24 日以 (81) 台央外字第 (柒) 02927 號函稱

                       「查國外票據在我國境內背書轉讓,尚無法令明文禁止,故外匯指定銀行得
                       辦理買入或託收業經轉讓之外國票據」。


                       (二)美國統一商法之規定


                           美國地區票據交換清算流程及使用票據之習慣介紹如下:國內外匯銀行
                       (委託銀行) 視持票人 (委託人) 之信用程度,選擇票據提出交換,可分為兩種

                       方式:1. Cash Letter 或 2. Check Collection。
                           1. Cash Letter:國內外匯銀行 (委託銀行) 視票據付款地就近委託其國外

                              之存匯銀行 (代收銀行),再由代收銀行送交當地票據交換所提出交

                              換,或轉送付款銀行所在地之票據交換所 (代收銀行與付款銀行分屬
                              不同票據交換所時),付款銀行提回票據後從發票人帳戶扣帳。

                              此種票據交換依當地之規定,代收銀行收到委託銀行票據並送交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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