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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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出、進口及光票託收  319






                                 觸,故代收銀行於收到託收 (委託) 銀行所寄來之單據時,將無法處理,
                                 而須通知託收 (委託)  銀行,請委託人 (賣方)  修改託收條件,其原因即

                                 在於此。
                                 為解決該問題,賣方 (出口商) 應可採取下列方法以為因應:

                                  1.  依代收銀行之指示,以 D/P 方式重行簽發匯票,經由代收銀行向買
                                     方提示請求付款後交單 (但應先通知買方)。

                                  2. 經委託 (託收銀行) 指示代收銀行,同意以 D/A 90 days 由買方承兌後
                                     將單據交付買方以符合上述第 7 條 b 項之規定。

                                  3. 經委託 (託收銀行)  指示代收銀行,買方應憑付款以交付單據,以符
                                     合上述第 7 條 c 項之規定。(雖匯票以 D/P 90 days 為付款條件,在非

                                     以 D/A 90 days 為交付單據之條件下,依據第 7 條 c 項之規定,則該
                                     單據僅能於付款後才能交付)。





                                                   第 2 節  光票託收


















                                 本公司係介紹中國藝術文化圖書之出版社,外籍人士郵購時,大多以國

                             外付款之私人票據付款,收到之票據都委由國內外匯銀行託收,最近收到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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