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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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出、進口及光票託收 323
匯票上加註“negotiable only in the U.S. and possessions”字樣,對於此種票據,
外匯銀行不便承作。
本公司出口貨款,國外客戶以國外付款外幣支票償付,本公司持往國內
某外匯銀行託收,時過 2 個月,尚未收到票款,經查方知託收票據,寄往國
外付款銀行途中遺失,請問:
1. 若支票遺失,無法收妥票款,責任屬誰?
2. 有何補救之道?
一、外匯銀行受持票人之委託辦理,以國外為付款地之外幣票據託收時,其
作業程序如後:
1. 向持票人徵提「買入或代收外幣票據約定書」如附件。
2. 審核票據內容是否有不妥之處。
3. 票據背面加蓋國內外匯銀行 (委託銀行) 背書戳記,並根據票據付款地決
定委託國外之代收銀行。
4. 委託銀行繕打「匯寄書」後,連同已背書之票據郵寄國外代收銀行。
5. 委託銀行接到國外之代收銀行付款後,扣除費用 (諸如手續費、郵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