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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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出、進口及光票託收 337
名稱、貨品名稱、嘜頭 (Shipping Mark)、貨品數量、價值]等。
2. 收取擔保提貨之本金 (如係 D/P 時)、本票 (如係 D/A 時) 及有關銀行
費用。
3. 徵提擔保品或契據。
4. 簽發擔保提貨書:擔保提貨書經代收銀行 (保證銀行) 簽發後,代收
銀行留存擔保提貨申請書、擔保提貨副本、貨運單據副本各乙份,
其餘單據應還進口商持往報關、提貨。
5. 代收銀行 (保證銀行) 俟接到國外委託銀行送來之運送單據正本立即
將提單正本經簽字,並添附「擔保提貨解除通知書」,以掛號郵寄
給航運公司,換回先前簽發之「擔保提貨書」以解除保證責任。
6. 貨款依國外委託銀行之委託提示寄交指定銀行帳戶。
三、向代收銀行辦理退匯之程序
貴公司所稱持賣方之來電向國內之代收銀行申請退匯不為接受,誠係代
收銀行已依貴公司之要求簽發「擔保提貨書」,交給貴公司辦理提貨,
已構成代收銀行對航運公司之保證責任,在未能解除保證責任之前,代
收銀行必然無法依貴公司之申請,辦理退匯。
因此進口商可依下列情況處理:
1. 國外出口商尚未將運送單據委託出口地之銀行辦理託收時:國外之
委託銀行尚未將運送單據委託國內代收銀行之前,並未構成委任行
為,在代收銀行僅對航運公司負有保證責任情形下,由出口商將運
送單據逕寄進口商轉交代收銀行,以便換回「擔保提貨書」,方可
辦理退匯手續。
2. 出口商已委託出口地之委託銀行辦理託收:委託銀行已將運送單據
寄交進口地之代收銀行,在此情形下,代收銀行除對航運公司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