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首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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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首篇)






                              申言之,其未透過押匯銀行寄送者,開狀銀行並不負返還之責任,
                              事實上也無法返還,蓋開狀銀行未「收」、何「還」之有。因此受

                              益人在接受此種寄單方式之信用狀時,心理上應該先有所準備。意
                              指出口商在未收妥貨款前已放棄出口貨品之控制權,假若事後再因

                              單據瑕疵而遭拒付,對於欠缺 1/3 套單據 (含提單),出口商唯一之補
                              救措施,只有逕向進口商索回。

                            4. (a) 要求買方開發信用狀時,提單上受貨人欄 (Consignee) 規定為 (To
                              Order of Opening Bank)  則進口商辦理提貨時,須先要求開狀銀行提

                              單背書,進口商辦理「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後,此時若貨品被
                              買方提走,開狀銀行再也不能要求開狀銀行以單據瑕疵為由,對押

                              匯銀行作拒付之主張。(b)  除此之外,出口商於接到類似條款之信用

                              狀時,應先注意信用狀條款能否履行,並洞察買方平常之信用狀
                              況,如此才能防範貿易糾紛於未來。

                            5. 在開狀銀行的立場,進口商 (開發信用狀申請人),於申請開發信用狀

                              時,若未繳足 100%之保證金時,原則上開狀銀行為確保債權,會以
                              開狀銀行為收貨人 (Consignee) 並規定全套提單均隨其他單據寄給開

                              狀銀行。若進口商以全額自備款申請開狀,則開狀銀行得酌情接受
                              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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