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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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4 代理人與代表人 33
本 篇 所要介 紹 的是民法上的 代 理關 係 。有
鑒 於 行 為人偶 爾 有 分身 乏 術 之 情 形, 或難 以 親
自 為法律 行 為之 場 合 ,民法上乃 創 設 了 代 理制
度 ,使 代 理人能在異 地 為 意 思 表 示 ,其 效力 與本人 親 為者相
同,所以學者經常 稱代 理人是本人 手足 的 延 長,此一 代 理制
度 在工 商 社會、專業 掛帥 的時 代 更形 普 遍 與 重 要。民法 第
103 條規定 : 「 代 理人於 代 理權 限 內,以本人 名 義所為之 意
思 表 示 , 直 接 對本人 發 生 效力 。前 項 規定,於應 向 本人為 意
思 表 示 ,而其 代 理人為之者, 準 用之。 」 以 下 說 明 代 理的要
件 :
法律 行 為 ( 包 括準 法律 行 為 ) 方可 代 理, 也 就是說
1.
物 之 占 有、 宥恕 等 事實 行 為、 殺 人 放 火 等 侵 權 行
為、以及涉及 夫 妻 、 父 母 、 子 女 等身分行 為如 結
婚 、 離婚 、 收 養 、 認 領 、 懲戒 等 均 不得 代 理。本案
例中 透支契約 的 訂 定以及 支 票 開 戶 ( 含 消 費 寄 託 契
約 及 委 任 付 款契約 ) 都 是法律 行 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