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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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4   代理人與代表人     33























                                            本  篇  所要介  紹 的是民法上的        代 理關   係 。有

                                       鑒  於  行  為人偶  爾  有 分身  乏  術  之 情  形,  或難  以  親
                                       自  為法律   行  為之  場 合  ,民法上乃      創  設  了 代 理制

                           度  ,使  代  理人能在異     地  為  意  思 表 示 ,其  效力  與本人  親  為者相
                           同,所以學者經常         稱代   理人是本人      手足  的  延  長,此一    代 理制
                           度  在工  商  社會、專業     掛帥   的時   代  更形  普  遍  與  重  要。民法  第
                           103  條規定   : 「 代  理人於   代  理權  限 內,以本人      名  義所為之    意

                           思  表  示  ,  直 接 對本人  發  生  效力  。前  項  規定,於應   向 本人為    意
                           思  表  示  ,而其  代 理人為之者,      準  用之。   」  以  下  說  明 代 理的要

                           件  :
                                  法律   行  為   (  包  括準  法律  行  為  )   方可  代  理,  也  就是說
                                1.
                                  物  之  占  有、  宥恕  等  事實  行  為、  殺  人  放  火  等  侵  權  行

                                  為、以及涉及         夫  妻  、  父  母  、  子  女  等身分行  為如  結
                                  婚 、  離婚  、  收  養  、  認  領  、  懲戒  等  均  不得  代  理。本案
                                  例中   透支契約     的  訂  定以及  支  票  開  戶   (  含  消  費  寄  託  契

                                  約 及  委 任 付 款契約    )   都  是法律  行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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