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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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3   法律行為的內容與外觀        29



                           記  制  度較  為 簡 便 ,其性質    屬  於 「 約 定要式    行  為  」  ,如  未 蓋  用

                           約  定印  鑑  ,其在文書上之       行  為推定為不成立,         也  就是推定    沒
                           有  意  思  表  示 之 存 在,文書  也  就不  具 備  法律上之作用。此外,
                           對於文   盲  或  無  法 自行  簽名  者,  再  說上  述  民法  第  3  條  已  規定,

                           可  以  指  印、十  字 或  其他  符  號  代替簽名  ,  只  要在文  件 上,經二
                           人之  簽名  證  明 , 亦  與  自行  簽名  生同  等  之  效力  。  但  民法對於  代

                           筆  遺  囑  有不同之規定,       即  應  由  見證人  全  體  及  遺  囑  人同  行  簽
                           名  ,  遺  囑  人不能  簽名  者,應  按 指  印 代  之,見證人     則特別    規定
                           須以  簽名  為之,    排 除同法    第  3  條 第  2  項 蓋章  代簽名  ,  第三  項
                           以  指  印、十  字 或 其他   符  號  代簽名  ,在文   件  上經二人    簽名   證  明

                           等方  式之適用。      附  帶  說  明  一  下 , 簽名  及  蓋章  之  真  偽 ,應  由  主
                           張  文書有  效  者 負 舉  證  責  任,  但 主 張 印  章  係  遭  盜  蓋  者,  則 須  由

                           主  張  者  負  舉 證 責 任。同時,   簽名   及 蓋章  非  必  由  本人為之,    可
                           以  由  他人  代 理,  但  必須在文   件 上表   明  代  理之  意  旨  ,並  由 代  理
                           人  親自  簽名  及  蓋章  。
                               此外,   隨  著  電  腦  的  普 及,人  們  的生活  特別  是上班    族 和學

                           生,開   始  少 不了  電  腦  ,  尤  其在  網路蓬勃  發  展  之後,  它無   遠  弗
                           屆  、  包  羅  萬 象的內容  可  以  令  所有人為之著     迷  ,不  僅取  代 了  許

                           多  報  紙  、  雜 誌 甚至  圖  書  館  ,成為  許 多民眾日常生活     訊  息 的來
                           源  ,  它  的  電 子 郵 件  、  電  子  廣  告 和 賀 卡也  成為  許  多人  聯 絡 的主
                           要  方  式。而  網路  購物   和  聊  天  室 ,更  提  供  了  許  多人一  個 虛擬  的

                           交易  和  交友   的  平  台。  網路  時  代  的  翩  然來
                           臨  ,大  概  與  兩  千年前我國     古  人  發  明  紙  一
                           樣  ,  改  變  了所有人的生活      方  式。然而,利

                           用  瀏覽  器閱  讀  網  上資  訊  或  抓  取  資  料 ,與  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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