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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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3   法律行為的內容與外觀        27



                               如何證    明 法律  行  為的  存  在,不要式的法律         行  為  靠 的是  雙

                           方或  證人的    記 憶 ,在證    明  上當然要    費  一  番  工  夫  ,  至 於要式的
                           法律  行  為  呢?  依據  民法  第  3  條規定  : 「依   法律之規定有使用
                           文  字  之必要者,得不       由  本人  自寫  , 但  必須  親自  簽名  。如有用

                           印  章  代簽名  者,其   蓋章   與  簽名  生同  等  之  效力  。如以  指  印、十
                           字  或  其他  符 號 代簽名   者,在文    件  上,經二人      簽名  證 明  , 亦  與

                           簽名  生同  等  之 效力  。  」  什麼  是 「依  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           字  之
                           必要者   」  ?係指    法律規定的要式         行  為,例如法人       章  程  的  訂
                           定、  1  年以上的不動產         租  賃  契約  、不動產    物  權的  移  轉  或  設
                           定、  夫  妻  財產制  契約   的  訂  定  變 更、  兩  願離婚  、  收  養 、 繼 承權

                           之  拋棄  及  遺 囑 等 ,  但  學者  認  為如  果 是  兩  造  當事人  約 定的要式
                           行  為  也包  括 在內。而這些      簽名  、  蓋章  、  指  印、十  字 或  其他  符

                           號  的用  途  為何  呢?  就是證   明  上 述 法律  行  為的  存  在。國人    習慣
                           使用印   章  ,一人   擁  有  數  枚  印  章  ,用  途  不
                           同者所在多有,然而印            章  、印文容    易  偽
                           刻  、  偽 造  、  盜  用,不如  簽名  之  可 靠  ,  但

                           是  許  多 領域  ,  特別  是金融  界  、證  券界至
                           今仍  抱殘守    缺  , 偏  好  使用印  章  ,以  致  民

                           眾觀  念  上  仍  以印  章 為主,  簽名  為  輔  。實  際  上,以上   述第   3  條
                           第  1  項 規定觀之,民法規定         恰  好  相  反 ,本案中高大      祥  來不及
                           請求老   爸  交 還 小 章  ,  索  性用  簽名  方 式與  該  業者  達  成 交易  ,  已

                           能證  明  法律  行  為之  存  在,其   行  為對  亞  太數位    公  司  還  是有  效
                           的。
                               至  於  簽名  , 包 括  親  筆  簽名  、使用  「  簽名  章  」  及以印  刷方

                           式大  量  印  製 於 報 章  、文書、公    告或   有  價  證  券  ,如於公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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