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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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3 法律行為的內容與外觀 27
如何證 明 法律 行 為的 存 在,不要式的法律 行 為 靠 的是 雙
方或 證人的 記 憶 ,在證 明 上當然要 費 一 番 工 夫 , 至 於要式的
法律 行 為 呢? 依據 民法 第 3 條規定 : 「依 法律之規定有使用
文 字 之必要者,得不 由 本人 自寫 , 但 必須 親自 簽名 。如有用
印 章 代簽名 者,其 蓋章 與 簽名 生同 等 之 效力 。如以 指 印、十
字 或 其他 符 號 代簽名 者,在文 件 上,經二人 簽名 證 明 , 亦 與
簽名 生同 等 之 效力 。 」 什麼 是 「依 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 字 之
必要者 」 ?係指 法律規定的要式 行 為,例如法人 章 程 的 訂
定、 1 年以上的不動產 租 賃 契約 、不動產 物 權的 移 轉 或 設
定、 夫 妻 財產制 契約 的 訂 定 變 更、 兩 願離婚 、 收 養 、 繼 承權
之 拋棄 及 遺 囑 等 , 但 學者 認 為如 果 是 兩 造 當事人 約 定的要式
行 為 也包 括 在內。而這些 簽名 、 蓋章 、 指 印、十 字 或 其他 符
號 的用 途 為何 呢? 就是證 明 上 述 法律 行 為的 存 在。國人 習慣
使用印 章 ,一人 擁 有 數 枚 印 章 ,用 途 不
同者所在多有,然而印 章 、印文容 易 偽
刻 、 偽 造 、 盜 用,不如 簽名 之 可 靠 , 但
是 許 多 領域 , 特別 是金融 界 、證 券界至
今仍 抱殘守 缺 , 偏 好 使用印 章 ,以 致 民
眾觀 念 上 仍 以印 章 為主, 簽名 為 輔 。實 際 上,以上 述第 3 條
第 1 項 規定觀之,民法規定 恰 好 相 反 ,本案中高大 祥 來不及
請求老 爸 交 還 小 章 , 索 性用 簽名 方 式與 該 業者 達 成 交易 , 已
能證 明 法律 行 為之 存 在,其 行 為對 亞 太數位 公 司 還 是有 效
的。
至 於 簽名 , 包 括 親 筆 簽名 、使用 「 簽名 章 」 及以印 刷方
式大 量 印 製 於 報 章 、文書、公 告或 有 價 證 券 ,如於公文、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