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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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之;其 三 必須 旨 在 發 生 私 法上 效果 , 僅發 生 感情 上作用 或物
理上 效果 之 行 為不能 稱 之。
為 便 於 歸 納 及 比較 ,學者對於法律 行 為 做 如 下 之 分類 :
1. 單方行 為 :指 由 當事人一 方 之 意 思 表 示 而成立者,
其中有相對人的, 像 承 認 、解除、 撤銷 、 債 之 免 除
等
為,金融實務上如
止
蓋 ; 無 相對人的,有 為及 身分行 捐 助、權利 拋棄 、 遺 囑 等 , 涵
終
、
財產
行
契約
簽 發 支 票 、 減 免 利 息 、 背 書 保 證 等 。
2. 雙方行 為 :指 由 兩名 以上之當事人因 意 思 表 示合致
蓋
而成立者,主要為
(1)
權
。
行
為
包
及 身分行 為,其中財產 契約 之 訂 立,同 括: 樣 涵 債 財產 契約 行 為
(2) 物 權 契約 。 (3) 準 物 權 行 為 等 ,金融實務上 貸 款
契約 之 簽 訂 、 抵押 權 契約 之 簽 訂 等都 是。
至 於法律 行 為之成立,必須 具 備 三 大要 素 ,就是當事
人、 標 的及 意 思 表 示 。當事人 方 面,必須要有權利能 力 及 完
全 之 行 為能 力 , 限 制 行 為能 力 及 無 行 為能 力 人必須定 代 理人
代 為 意 思 表 示 或 代 受 意 思 表 示 ,前面課 程 已 有說 明 。 標 的 方
面,所 謂 標 的 非 僅 指 動產、不動產 等 有 體 物 , 尚 包 含 權利 等
無體 物 , 只 是 標 的要 具 備 可 能、確定、適法、妥當 等 四 個 要
件 ; 可 能 係指 物 理上、 客 觀上有實現的 可 能性,不考 慮 個 人
主觀之能 力 、 意 願 或情況 ,確定是 指 性質、 種類 、 數量 有 明
確之 界 定 或 範 圍 。適法是 指 不能 違反 法律 強行 規定 或 公共 秩
序、 善 良 風 俗 等 ,民法總 則第 四 章 第 一 節 通 則 中, 係 規定以
下幾 個 法律 行 為的適法 原 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