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P. 29
Lesson 2 法人 19
同的事業。 合 夥 人的 出 資以及 合 夥 後所產生的財產, 稱 為 合
夥 財產,為 各 合 夥 人所公同共有 ( 民法 第 668 條 ) 。因此,
這 種 合 夥 商 業對外所 發 生之法律關 係 、所 享 有的權利, 均 由
此 全 體合 夥 人來 享 受。然而,若 合 夥企 業因經 營 不 善 而 負 有
債 務, 且合 夥 財產不 足 以 清 償 其 債 務時, 各 合 夥 人對於不 足
的 部分 ,要 連帶負 責 ( 民法 第 681 條 ) 。所 謂 連帶負 責 , 指
數 人 負 同一 債 務,並 向 債 權人 明白 表 示 對於 債 權人, 各債 務
人 均 負 全 部給付 的 責 任 ( 民法 第 272 條 ) 。 鉅 龍 代 書事務所
既 是一 合 夥 商 業,其 向 本 行 所 借 的 1,000 萬 元 就 算 是 陳 鉅 龍
教 授和其 合 夥 人共同 借 的,大家要 負連帶 返 還責 任。
再 說 到「 龍邸 大 廈 管理 委 員會 」 , 依據 公 寓 大 廈 管理條
例 第 3 條 第 9 款: 「 管理 委 員會 :指 為 執 行 區 分 所有權人會
議 決 議 事 項 及公 寓 大 廈 管理 維 護 工作, 由 區 分 所有權人選任
住 戶 若 干 人為管理 委 員所 設 立之組 織 。 」 另 依第 38 條規
定 : 「 管理 委 員會有當事人能 力 。管理 委 員會為 原 告或 被 告
時,應將 訴訟 事 件 要 旨速 告 區 分 所有權人。 」 我 們依據 民事
訴訟 法 第 40 條 第 1 項: 「 有權利能 力 者,有當事人能
力 。 」 推知,法律並 未 賦 予 管理 委 員會 「 權利能 力」 , 否 則
不必為此 贅言 ,現法律 僅 為 便 利其進 行 訴訟 之 目 的, 特別 許
其 具 有民事 訴訟 上之當事人能 力 而 已 , 故 「 龍邸 大 廈 管理 委
員會 」 確定不是法人, 審 酌 其從 屬 於公 寓 大 廈 區 分 所有權人
會 議 之性質, 也 不能 歸 類 為 「 非 法人 團 體 」 。
至 於 陳教 授 擔 任 董 事長的 華龍電 子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不
是法人 呢? 按 公 司 法 第 1 條 明 定,公 司 是以 營 利為 目 的, 依
照 公 司 法組 織登記 成立之社 團 法人。公 司 經主管機關 核准 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