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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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所 設 置  的  各種  機關  或 國立大學、公立        醫  院、  圖  書  館  、法院  等

                     公 營造   物  ,不論有    沒 有 設  立之法律    依據   ,能不能     獨  立對外  行
                     文,  都  不  具  有  獨  立之公法上人    格  。  至 於 私 法人,是    指  凡  非 屬
                     公法人的一      切  法人,   又 有社   團  與財  團 之 分 ,其中社     團  又  有 營

                     利性社    團  及  非  營  利性社  團  之  分  ,前者如  各種  公  司  、信用  合 作
                     社 等  ,後者如    扶輪   社、  獅  子  會  等  公  益 團 體 ,國民  黨  、民進  黨

                     等 政治團    體  ,同業公會、產業工會           等 民間   團  體  等  。而財  團 則
                     都  是  屬  於  非  營  利性,如  教  會、  寺廟  、
                     部分   私  立  醫  院、  私  立大學以及    各種   文
                     教  、  慈善  基金會   等  。在本課     程  中,我

                     們 著 重 討  論的是   私  法人。

                         首 先  ,法人有以      下幾  個特   徵 :
                          1.   法人必須有    設  立之法律    依據   ,民法    第  25  條規定   :

                             「  法人  非  依  本法  或  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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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過  去 的  祭祀  公業就不     被  視 為法人    。而外國法人,

                             依  民法總  則  施 行 法 第  11  條規定   :  「  外國法人,除     依
                             法律規定外,不        認 許 其成立。     」
                          2.   法人必須   完  成  設  立  登記  ,民法  第  30  條規定  : 「 法人
                            非  經  向  主管機關   登記   ,不得成立。        」  另  依  民法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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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年台上字第   364  號判例   (  已於  97  年  8  月  12  日經最高法院民庭總會決議
                      不再援用   ) :「台灣關於祭祀公業之制度,        雖有歷來不問是否具備社團法人或
                      財團法人之法定要件,均得視為法人之習慣,然此種習慣自台灣光復民法施
                      行後,其適用應受民法第        1  條規定之限制,僅就法律所未規定者有補充之效
                      力,法人非依民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在民法施行前,亦須具有財
                      團及以公益為目的社團之性質,而有獨立之財產者,始得視為法人,民法第
                      25  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6  條第  1  項既設有明文規定,自無適用與此相反
                      之習慣,認其祭祀公業為法人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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