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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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所 設 置 的 各種 機關 或 國立大學、公立 醫 院、 圖 書 館 、法院 等
公 營造 物 ,不論有 沒 有 設 立之法律 依據 ,能不能 獨 立對外 行
文, 都 不 具 有 獨 立之公法上人 格 。 至 於 私 法人,是 指 凡 非 屬
公法人的一 切 法人, 又 有社 團 與財 團 之 分 ,其中社 團 又 有 營
利性社 團 及 非 營 利性社 團 之 分 ,前者如 各種 公 司 、信用 合 作
社 等 ,後者如 扶輪 社、 獅 子 會 等 公 益 團 體 ,國民 黨 、民進 黨
等 政治團 體 ,同業公會、產業工會 等 民間 團 體 等 。而財 團 則
都 是 屬 於 非 營 利性,如 教 會、 寺廟 、
部分 私 立 醫 院、 私 立大學以及 各種 文
教 、 慈善 基金會 等 。在本課 程 中,我
們 著 重 討 論的是 私 法人。
首 先 ,法人有以 下幾 個特 徵 :
1. 法人必須有 設 立之法律 依據 ,民法 第 25 條規定 :
「 法人 非 依 本法 或 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 」
2
如過 去 的 祭祀 公業就不 被 視 為法人 。而外國法人,
依 民法總 則 施 行 法 第 11 條規定 : 「 外國法人,除 依
法律規定外,不 認 許 其成立。 」
2. 法人必須 完 成 設 立 登記 ,民法 第 30 條規定 : 「 法人
非 經 向 主管機關 登記 ,不得成立。 」 另 依 民法總 則
2
39 年台上字第 364 號判例 ( 已於 97 年 8 月 12 日經最高法院民庭總會決議
不再援用 ) :「台灣關於祭祀公業之制度, 雖有歷來不問是否具備社團法人或
財團法人之法定要件,均得視為法人之習慣,然此種習慣自台灣光復民法施
行後,其適用應受民法第 1 條規定之限制,僅就法律所未規定者有補充之效
力,法人非依民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在民法施行前,亦須具有財
團及以公益為目的社團之性質,而有獨立之財產者,始得視為法人,民法第
25 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6 條第 1 項既設有明文規定,自無適用與此相反
之習慣,認其祭祀公業為法人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