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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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2   法人   13























                                            上一   堂  課我  們  談  到  扮演  法律關   係  主  體  的

                                       人,   雖  然  略微  說  到  法人的權利能       力  和  行  為能
                                       力  ,  但  主要  還  是以  自 然人為  核  心,本課     程 我  們

                           特別  介  紹  金融實務上不能不        碰到   的  「  法人  」  。
                               一般金融     保險界朋友      所  稱  的 「 法人  」  其實  指  的是  「 企  業
                           戶」或   者更   精 確 地  說是  「  公  司戶」  ,而一般證      券界朋友     概念

                           中的  「  法人  」則  較廣泛    ,  可  能 包 含 「  證  券自  營  商  」 、 「 專業
                           投  資機  構」  、 「 證  券  投  資信  託 基金  」  、  「  私  募  基金  」或甚至
                           「  主權基金    」 ,然而民法所       謂 的  「 法人  」  乃是  指  法律上   賦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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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格   (  權利能  力  )   之  團  體  ,  「  法人  」  有公法人與  私  法人之
                           別  ,前者是    指 依據  憲  法、  行  政 法、組   織  法  等  公法  設 立而  具  有
                           公法上權利能       力 的  行  政  主  體  , 亦 即 有資  格  以  自己  名 義 享 受公

                           法上權利、      負擔  公法義務者,如國家、             直  轄市  、  縣   (  市  )   政
                           府  、  鄉鎮市  等地方自     治團  體  及農  田水  利會   等  ,  至  於 各 級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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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6  條: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      、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
                            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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