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P. 23
Lesson 2 法人 13
上一 堂 課我 們 談 到 扮演 法律關 係 主 體 的
人, 雖 然 略微 說 到 法人的權利能 力 和 行 為能
力 , 但 主要 還 是以 自 然人為 核 心,本課 程 我 們
特別 介 紹 金融實務上不能不 碰到 的 「 法人 」 。
一般金融 保險界朋友 所 稱 的 「 法人 」 其實 指 的是 「 企 業
戶」或 者更 精 確 地 說是 「 公 司戶」 ,而一般證 券界朋友 概念
中的 「 法人 」則 較廣泛 , 可 能 包 含 「 證 券自 營 商 」 、 「 專業
投 資機 構」 、 「 證 券 投 資信 託 基金 」 、 「 私 募 基金 」或甚至
「 主權基金 」 ,然而民法所 謂 的 「 法人 」 乃是 指 法律上 賦 予
1
人 格 ( 權利能 力 ) 之 團 體 , 「 法人 」 有公法人與 私 法人之
別 ,前者是 指 依據 憲 法、 行 政 法、組 織 法 等 公法 設 立而 具 有
公法上權利能 力 的 行 政 主 體 , 亦 即 有資 格 以 自己 名 義 享 受公
法上權利、 負擔 公法義務者,如國家、 直 轄市 、 縣 ( 市 ) 政
府 、 鄉鎮市 等地方自 治團 體 及農 田水 利會 等 , 至 於 各 級政府
1
第 26 條: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 、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
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