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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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2 法人 15
施 行 法 第 10 條 第 1 項 規定 : 「依 民法總 則 規定法人
之 登記 ,其主管機關為 該 法人事務所所在 地 之法
院。 」 惟 法院 目 前 僅負 責 辦 理財 團 法人的 登記 ,而
社 團 當中的 營 利性社 團 是 向 各 級 經 濟 主管機關 或 金
融主管機關 登記 , 非 營 利性社 團 則 是 向 各 級 內 政 主
管機關 登記 。
3. 法人權利能 力 有 限 制,與 自 然人不同,民法 第 26 條
規定 : 「 法人於法 令 限 制內,有 享 受權利、 負擔 義
務之能 力 。 但 專 屬 於 自 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
限 。 」至 於外國法人,民法總 則 施 行 法 第 12 條規
定 : 「 經 認 許 之外國法人,於法 令 限 制內,與同 種
類 之我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 力 。前 項 外國法人,
其服從我國法律之義務,與我國法人同。 」
4. 法人必須 由自 然人 董 事 負 責 經 營 及 代 表,民法 第 27
條規定 : 「 法人應 設 董 事。 董 事有 數 人者,法人事
務之 執 行 ,除 章 程 另 有規定外, 取決 於 全 體 董 事過
半數 之同 意 。 董 事就法人一 切 事務,對外 代 表法
人。 董 事有 數 人者,除 章 程 另 有規定外, 各 董 事 均
得 代 表法人。 」 同時,這些 自 然人的 侵 權 行 為 還 要
法人 負 責 , 第 28 條規定 : 「 法人對於其 董 事 或 其他
有 代 表權之人因 執 行 職務所加於他人之 損害 ,與 該
行 為人 連帶負 賠償 之 責 任。 」
5. 法人 僅 就其 全 部 資產對外 負 有 限 責 任,民法 第 35 條
規定 : 「 法人之財產不能 清 償 債 務時, 董 事應 即 向
法院 聲 請 破 產。不為前 項 聲 請 , 致 法人之 債 權人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