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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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2 法人 17
定 : 「 法人 登記 後,有應 登記 之事 項 而不 登記 , 或已 登記 之
事 項 有 變 更而不為 變 更之 登記 者,不得以其事 項 對 抗 第三
人。 」 換言 之,如 果已 登記 之事 項 ( 代 表人 姓名 ) 有 變 更而
已 為 變 更之 登記 者,就能對 抗 任何 第三 人, 包 括 不知 情 的 銀
行 在內。
案例中 陳 鉅 龍 教 授 還 有 擔 任 鉅 龍 代 書事務所之 合 夥 人以
及信義 區 豪宅龍邸 大 廈 的管理 委 員會主任 委 員,前者 曾向 本
行 融資 1,000 萬 元 ,後者 則 向 本 行 以 存 單 質 借 了 2,000 萬 元
要更新社 區俱樂 部 的 裝潢 和 設備 , 鉅 龍 代 書事務所和 龍邸 大
廈 管理 委 員會是法人 嗎 ? 就 鉅 龍 代 書事務所來說, 它 的不同
點 在於是 營 利事業,一般說 到做 生 意 , 可 以 粗 分 為有 辦 理 登
記 和 沒 有 辦 理 登記 兩 類 ,後者多 屬 肩挑 戶 販 、 沿街叫賣 或小
吃店 等 經 營 方 式, 或 許 有 固 定 招牌 或地點 , 但沒 有 稅籍 編 號
也沒 有 統 一 發票 , 每 年不必 請 會 計師或 記帳 業來 記帳 報 稅 ,
其所開立之 各 項 單據也 往往不能 做 為 合 法 憑 證,對於 追 求 企
業 發 展 或 合 法經 營 的業者而 言 並不適 合 。 至 於 辦 理 登記 的,
則 係指 依 商 業 登記 法 或 公 司 法 辦 理 登記 的 商 號 或 者公 司 。其
中,在國內 較 普 遍 的是 商 號 ,法律上 稱 為 「 商 業 」 , 依據 商
業 登記 法 第 4 條 : 「 商 業除 第 5 條規定外, 非 經 商 業所在 地
主管機關 登記 ,不得成立。 」 ( 商 業 登記 法 第 5 條是 指:
「 下 列 各 款 小 規 模 商 業,得 免 依 本法 申 請 登記 : 一、 攤販 。
二、家 庭 農、 林 、 漁 、 牧 業者。 三 、家 庭 手 工業者。 四 、民
宿 經 營 者。五、 每 月 銷售 額 未 達營 業 稅 起 徵 點 者。 」 ) 這 種
商 業不 具 有法人 身分 , 也 就是說 沒 有 單 獨 的權利能 力 ,其一
切 權利義務 均 直 接 歸 屬 於 商 業之 負 責 人 ( 老 闆 ) , 鉅 龍 代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