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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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2   法人   17



                           定  :  「  法人  登記  後,有應   登記  之事   項  而不  登記  ,  或已  登記  之

                           事  項  有  變  更而不為  變  更之  登記   者,不得以其事         項  對  抗  第三
                           人。  」 換言   之,如    果已  登記   之事  項  (  代 表人  姓名  )   有  變 更而
                           已  為  變  更之  登記  者,就能對    抗 任何   第三  人,   包  括  不知  情 的  銀

                           行  在內。
                               案例中    陳 鉅 龍 教  授  還  有  擔  任 鉅 龍 代  書事務所之  合  夥 人以

                           及信義   區  豪宅龍邸    大  廈  的管理  委  員會主任     委  員,前者    曾向  本
                           行  融資  1,000  萬  元  ,後者  則 向 本 行 以 存 單  質  借  了  2,000  萬  元
                           要更新社    區俱樂    部  的  裝潢  和  設備  , 鉅  龍  代  書事務所和   龍邸  大
                           廈  管理  委  員會是法人     嗎  ?  就  鉅 龍 代 書事務所來說,      它  的不同

                           點  在於是  營  利事業,一般說        到做   生 意  ,  可  以  粗  分  為有  辦 理  登
                           記  和  沒  有  辦 理 登記  兩  類  ,後者多  屬 肩挑  戶  販  、  沿街叫賣  或小

                           吃店  等  經  營 方 式,  或  許  有  固  定 招牌  或地點  ,  但沒  有 稅籍  編  號
                           也沒  有  統  一 發票  ,  每  年不必  請 會 計師或   記帳   業來  記帳   報 稅  ,
                           其所開立之      各 項 單據也    往往不能     做 為  合  法  憑  證,對於  追 求  企
                           業  發  展  或  合 法經  營  的業者而  言 並不適   合  。  至  於  辦  理 登記  的,

                           則  係指  依  商 業 登記  法  或  公  司  法 辦 理 登記  的  商  號  或  者公  司 。其
                           中,在國內      較 普 遍  的是  商  號  ,法律上   稱  為  「  商  業  」 , 依據  商

                           業  登記  法  第  4  條  :  「  商  業除  第  5  條規定外,  非 經 商  業所在  地
                           主管機關     登記   ,不得成立。       」  ( 商  業  登記  法  第  5  條是  指:
                           「  下  列  各  款 小 規 模  商  業,得  免 依 本法  申  請  登記  :  一、  攤販  。

                           二、家   庭  農、  林 、  漁  、  牧  業者。  三 、家  庭  手  工業者。   四 、民
                           宿  經  營  者。五、  每  月 銷售  額  未  達營  業  稅  起  徵 點 者。  」  )   這  種
                           商  業不  具  有法人  身分   ,  也  就是說  沒 有  單  獨  的權利能  力  ,其一

                           切  權利義務    均  直  接  歸  屬  於  商  業之  負  責  人   (  老  闆  )  ,  鉅  龍  代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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