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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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2 法人 21
者,得在 指 定期間 補 驗 營 利事業 登記 證。 ( 中 略 ) 申 請 開
戶 ,應 由 證 照或 文 件 記載 之 負 責 人 親自辦 理 或由 受理開 戶銀
行 派員 查 實,並應對開 戶 申 請 人及其 負 責 人 準 用 第 3 點 ( 參
前文 ) 規定 查核 之 」 另 外, 依 公 司 法 第 12 條規定 : 「 公 司
設 立 登記 後,有應 登記 之事 項 而不 登記 , 或已 登記 之事 項 ,
有 變 更而不為 變 更之 登記 者,不得以其事 項 對 抗 第三 人。 」
與民法 第 31 條規定 雷 同, 也 就是說, 交易 相對人要 非 常 謹
慎 並經常 查 閱 公 司 的 登記 事 項 ,以 保護自身 的權 益 。
由 以上說 明 可 知, 賴 千惠所面對的 「 私 立 龍翔 科 技 大
學 」 是一財 團 法人, 「 華龍電 子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 圓山 聯
誼 會 」則屬 於社 團 法人, 至 於 「 鉅 龍 代 書事務所 」「 龍邸 大
廈 管理 委 員會 」則 均 不是法人, 也 不是 「 非 法人 團 體 」 。在
授信管理上,除 「 圓山 聯 誼 會 」 與 陳 鉅 龍 教 授 沒 有法律關 係
( 僅 為 名譽 理事長 ) 外, 陳 鉅 龍 教 授 分別擔 任 「 私 立 龍翔 科
技 大學 」 及 「 華龍電 子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代 表人, 依據銀行
法 第 33 條之 1 第 5 款 規定 ( 銀行負 責 人、 辦 理授信之職員
或第 一 款 有利 害 關 係 者為 代 表人、管理人之法人 或 其他 團
體 ) ,是 銀行 的利 害 關 係 人; 至 於 「 鉅 龍 代 書事務所 」 因為
是 陳教 授 投 資之 合 夥 商 業,應與 陳教 授本人 視 為同一人,當
然更是利 害 關 係 人 係無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