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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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2   法人   21



                           者,得在     指  定期間    補  驗  營  利事業  登記   證。   (  中  略  )   申  請  開

                           戶  ,應  由  證 照或  文  件  記載  之  負 責 人 親自辦  理  或由  受理開   戶銀
                           行  派員  查  實,並應對開      戶 申  請  人及其  負  責  人  準 用 第  3  點  (  參
                           前文  )   規定  查核  之 」  另  外,  依 公  司  法  第  12  條規定  : 「 公  司

                           設  立  登記  後,有應   登記   之事  項 而不   登記  ,  或已  登記  之事   項  ,
                           有  變  更而不為   變 更之   登記  者,不得以其事         項  對  抗  第三  人。  」

                           與民法   第   31  條規定   雷  同,  也  就是說,   交易   相對人要     非 常  謹
                           慎  並經常  查  閱  公 司 的 登記  事  項  ,以  保護自身    的權  益 。
                               由  以上說   明  可  知,  賴  千惠所面對的       「  私  立  龍翔  科  技  大
                           學  」  是一財  團 法人,    「  華龍電  子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 圓山  聯

                           誼  會  」則屬  於社  團  法人,   至  於 「 鉅 龍  代  書事務所   」「   龍邸  大
                           廈  管理  委  員會  」則  均  不是法人,     也 不是  「  非  法人  團 體 」 。在

                           授信管理上,除        「  圓山  聯  誼  會 」 與 陳  鉅  龍  教  授  沒  有法律關  係
                           (  僅  為  名譽  理事長  )   外,  陳  鉅  龍  教  授  分別擔  任  「  私  立  龍翔  科
                           技  大學  」  及 「 華龍電   子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代  表人,  依據銀行
                           法  第  33  條之  1  第  5  款 規定   (  銀行負  責 人、  辦 理授信之職員

                           或第  一  款  有利  害  關  係  者為  代  表人、管理人之法人         或  其他  團
                           體  ) ,是  銀行  的利  害  關 係  人;  至  於  「  鉅  龍  代  書事務所  」  因為

                           是  陳教  授  投 資之  合  夥  商  業,應與  陳教  授本人    視  為同一人,當
                           然更是利    害  關  係 人 係無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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