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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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告 上機關    首  長之  簽名  戳 、  競  選文  宣  上 候 選人之印    刷  簽名  、 股

                     票 上公   司  董  事之  簽名  等 ,  均  屬  之。同時,   簽名  之  目  的是表  示
                     簽名  者確有為      該  報  章  、文書、公    告或   有  價  證  券  上之  意  思  表
                     示 ,因此,不      限  於 簽 全 名  ,  也  不  限  於必須  簽  署  身分  證上之本

                     名  ,如  果僅  簽  上  姓  氏  、  名字  ,  或僅  簽  上  字  、  號  、  藝  名  、筆
                     名 、  乳  名  、  綽  號  , 只 要他人能  清  楚  分 辨 是何人所為,並能證

                     明  的確是   出  於  簽名  者本人之     意  思  表  示  ,  即可發  生  簽名  的  效
                     力 。
                         再  說  到  印  章  ,  包  括  各種  石  、  木  、金、  牙  、  骨  、  角  、  橡
                     膠 、  塑膠材   質  製  作之印  鑑  、  圖章  、  戳 記 甚至自  動  章  等  ,不論

                     字體  是用   楷  、  草  、 隸 、 篆  或  金文、  甲骨  文、  繁  體字  、  簡體字
                     等 均  可  鐫刻  。  由  於印  章 易  刻  ,若能  取 得印文,更     易  仿  造  ,其

                     實並  非良   好  的證  明  工  具  ,  故  實務上乃  由  當事人選定      特  定  圖
                     記 ,  稱  為  「  印  鑑  」 。其中,用於   辦  理土  地 及  建  物等  不動產  登
                     記 之證   明  印  鑑  ,必須  依據  內  政  部  所  訂 「 印 鑑登記  辦  法  」  , 向
                     當事人    戶  籍  所在  地戶  政 事務所   辦  理  登記  , 申  請  登記  之印  鑑 應

                     以一  種  為  限  ,所使用   姓名  應為   戶  籍登記   之 姓名  ,  但未  滿七  歲
                     及受  禁  治  產  宣  告  者不得  申  請  印  鑑登記  。 申 請  印  鑑登記  、  變 更

                     登記  、  註  銷登記  及印   鑑 證  明  ,  均  應  由 當事人  或  其受  委  任人  填
                     具 申  請  書並  繳  驗國民  身分  證,以書面      向  印 鑑登記    機關為之,
                     由  其受  委  任人  申  請  者,並應    附  繳委  任書。為     保  持  印  鑑  的  秘

                     密 ,  辦  理印  鑑登記   之 申 請  書及印   鑑  條,  非 因  避免  天  災  事  變 不
                     得 攜  出保  存  處所,   且 除當事人     或  其受  委 任人外,不得       供  他人
                     閱 覽 。

                         另  一  種則  是在金融機     構  、  司  法機關所   留 用之印    鑑  ,其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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