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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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告 上機關 首 長之 簽名 戳 、 競 選文 宣 上 候 選人之印 刷 簽名 、 股
票 上公 司 董 事之 簽名 等 , 均 屬 之。同時, 簽名 之 目 的是表 示
簽名 者確有為 該 報 章 、文書、公 告或 有 價 證 券 上之 意 思 表
示 ,因此,不 限 於 簽 全 名 , 也 不 限 於必須 簽 署 身分 證上之本
名 ,如 果僅 簽 上 姓 氏 、 名字 , 或僅 簽 上 字 、 號 、 藝 名 、筆
名 、 乳 名 、 綽 號 , 只 要他人能 清 楚 分 辨 是何人所為,並能證
明 的確是 出 於 簽名 者本人之 意 思 表 示 , 即可發 生 簽名 的 效
力 。
再 說 到 印 章 , 包 括 各種 石 、 木 、金、 牙 、 骨 、 角 、 橡
膠 、 塑膠材 質 製 作之印 鑑 、 圖章 、 戳 記 甚至自 動 章 等 ,不論
字體 是用 楷 、 草 、 隸 、 篆 或 金文、 甲骨 文、 繁 體字 、 簡體字
等 均 可 鐫刻 。 由 於印 章 易 刻 ,若能 取 得印文,更 易 仿 造 ,其
實並 非良 好 的證 明 工 具 , 故 實務上乃 由 當事人選定 特 定 圖
記 , 稱 為 「 印 鑑 」 。其中,用於 辦 理土 地 及 建 物等 不動產 登
記 之證 明 印 鑑 ,必須 依據 內 政 部 所 訂 「 印 鑑登記 辦 法 」 , 向
當事人 戶 籍 所在 地戶 政 事務所 辦 理 登記 , 申 請 登記 之印 鑑 應
以一 種 為 限 ,所使用 姓名 應為 戶 籍登記 之 姓名 , 但未 滿七 歲
及受 禁 治 產 宣 告 者不得 申 請 印 鑑登記 。 申 請 印 鑑登記 、 變 更
登記 、 註 銷登記 及印 鑑 證 明 , 均 應 由 當事人 或 其受 委 任人 填
具 申 請 書並 繳 驗國民 身分 證,以書面 向 印 鑑登記 機關為之,
由 其受 委 任人 申 請 者,並應 附 繳委 任書。為 保 持 印 鑑 的 秘
密 , 辦 理印 鑑登記 之 申 請 書及印 鑑 條, 非 因 避免 天 災 事 變 不
得 攜 出保 存 處所, 且 除當事人 或 其受 委 任人外,不得 供 他人
閱 覽 。
另 一 種則 是在金融機 構 、 司 法機關所 留 用之印 鑑 ,其 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