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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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不論   中外   ,  做  生  意  都要  講究   「  童叟  無

                                  欺 」,   尤  其  是以  誠 信  經營  為  中 心 思  想  的金融機
                                  構,  更  必須  堅守   民法第    148  條  第  2  項「行使權
                     利 , 履  行  義  務,應  依 誠 實及   信用方   法 」的   原  則。在上    述案  例

                     中 , 我們   看到  劉  先生  夫婦  在  附  近  逛街  時,看到   亞  太  商  業銀行
                     東湖  分  行門  口  的大  海 報 ,上   面  列  出  超低利  房  貸  ,  撥  款  迅  速 ,

                     還 有  2  年  整  的優惠  期  間,只付   息 不 還  本,他   們  進  去要了   DM
                     來看,    愈  看  愈  中意  ,遂  決  定不與  匯通  銀行  簽 約,   改  向  亞  太銀
                     行 申 貸  ;  結果,  事  與 願 違  ,  亞  太銀行  經 辦的  何  襄  理  竟  說因  總
                     行的  房  貸授  信  政  策  有  所  改變  ,  原  先的  部分

                     優惠項    目  已  經  被  取消  ,  整  體  條件  還 比  匯通
                     銀行差,      致  使  劉  先生  感覺  被  亞  太銀行   耍

                     弄  ,  鬧 到要  向  金  管  會  銀行  局投  訴。這種   糾
                     紛 除  了以上   案  例外  , 也 經常   在銀行   變 更  信用卡   特  約  商  店  或 紅
                     利 積  點  兌  換  項  目  時發生,  此  時,金融機構是      否  能  主  張,客  戶
                     所 憑  藉  的  僅僅  是  海 報 或 廣  告,雙方契約     關 係  都  還沒  有發生,

                     交易  也沒   有  完  成,  甚 至 還  指  證  說  就其中記載  的金融機構保有
                     修 正的權    利  ,而不必對客      戶 負  責呢  ?

                         關 於「   廣  告」之   效力  , 民法第     191-1  條 第  3  項 僅 規定:
                     「 商品   之生  產  、  製造  或加  工  、  設計  ,與  其 說  明書  或  廣  告  內容
                     不 符  者,  視  為有  欠缺  。」要    求廣  告  內容  必須與   事實   相  符  , 惟

                     其 規定   較  不  如消  費者保  護法明確     ,為  避  免企  業  經營  者以不   實
                     之 廣  告  致  侵  害  消  費者權益,  消  費者保  護法   擴  張  其  契約  責任及
                     於 廣  告的  內容  ,  依據  該 法第    22  條規定:「     企  業  經營  者應  確

                     保 廣  告  內容  之  真  實 , 其 對  消  費者  所  負 之 義 務不得  低  於  廣  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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