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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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不論 中外 , 做 生 意 都要 講究 「 童叟 無
欺 」, 尤 其 是以 誠 信 經營 為 中 心 思 想 的金融機
構, 更 必須 堅守 民法第 148 條 第 2 項「行使權
利 , 履 行 義 務,應 依 誠 實及 信用方 法 」的 原 則。在上 述案 例
中 , 我們 看到 劉 先生 夫婦 在 附 近 逛街 時,看到 亞 太 商 業銀行
東湖 分 行門 口 的大 海 報 ,上 面 列 出 超低利 房 貸 , 撥 款 迅 速 ,
還 有 2 年 整 的優惠 期 間,只付 息 不 還 本,他 們 進 去要了 DM
來看, 愈 看 愈 中意 ,遂 決 定不與 匯通 銀行 簽 約, 改 向 亞 太銀
行 申 貸 ; 結果, 事 與 願 違 , 亞 太銀行 經 辦的 何 襄 理 竟 說因 總
行的 房 貸授 信 政 策 有 所 改變 , 原 先的 部分
優惠項 目 已 經 被 取消 , 整 體 條件 還 比 匯通
銀行差, 致 使 劉 先生 感覺 被 亞 太銀行 耍
弄 , 鬧 到要 向 金 管 會 銀行 局投 訴。這種 糾
紛 除 了以上 案 例外 , 也 經常 在銀行 變 更 信用卡 特 約 商 店 或 紅
利 積 點 兌 換 項 目 時發生, 此 時,金融機構是 否 能 主 張,客 戶
所 憑 藉 的 僅僅 是 海 報 或 廣 告,雙方契約 關 係 都 還沒 有發生,
交易 也沒 有 完 成, 甚 至 還 指 證 說 就其中記載 的金融機構保有
修 正的權 利 ,而不必對客 戶 負 責呢 ?
關 於「 廣 告」之 效力 , 民法第 191-1 條 第 3 項 僅 規定:
「 商品 之生 產 、 製造 或加 工 、 設計 ,與 其 說 明書 或 廣 告 內容
不 符 者, 視 為有 欠缺 。」要 求廣 告 內容 必須與 事實 相 符 , 惟
其 規定 較 不 如消 費者保 護法明確 ,為 避 免企 業 經營 者以不 實
之 廣 告 致 侵 害 消 費者權益, 消 費者保 護法 擴 張 其 契約 責任及
於 廣 告的 內容 , 依據 該 法第 22 條規定:「 企 業 經營 者應 確
保 廣 告 內容 之 真 實 , 其 對 消 費者 所 負 之 義 務不得 低 於 廣 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