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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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12 契約不成立的問題 121
內容 。」不 過 , 廣 告一詞, 民法及消 費者保 護法並無明文 加
以定 義 ,但是 就廣 告的 形式及內容 , 其 他相 關 法 令 別 有規
定, 依 公平交易 法第 21 條規定:「 廣 告的 內容 包括 對於 商
品 或服務的 價格 、數量、 品 質 、 內容 、 製造 方 法 、 製造日
期 、有 效期限 、使用方 法 、用 途 、 原產 地、 製造 者、 製造
地、加 工 者、加 工 地等, 所 為的表示或表 徵 。」 也 就 是說,
凡 是可 讓 他人知 悉 商品 或服務的 價格 、數量、 品 質 、 內容 等
細節 的方 式 都 屬 於 廣 告。 案 例中 亞 太 商 業銀行 東湖 分 行門 口
的大 海 報 ,上 面 列 出了 超低利 房 貸 , 撥 款 迅 速 , 還 有 2 年 整
的優惠 期 間,只付 息 不 還 本, 顯 然是標示 其 服務的 內容及品
質 ,當然 叫 做 廣 告。
至 於要 透 過 什麼 媒 介 來表 徵 或表示才 算 是 廣 告 呢 ? 依據
消 費者保 護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3 條規定:「本 法第 22 條 及第
23 條 所 稱 廣 告, 指利 用電 視 、 廣 播 、影 片 、 幻燈 片 、 報
紙 、 雜誌 、 傳 單 、 海 報 、 招 牌 、 牌 坊 、電 腦 、電話 傳真 、電
子 視 訊 、電 子 語音或 其 他方 法 ,可使不 特 定多數人知 悉 其 宣
傳 內容 之 傳播 。」以上這 些 管 道都是各金融機構 經常 採 用
的, 像亞 太 商 業銀行 東湖 分 行門 口 的大 海 報 當然是給路人
看, 毫 無疑問 是 廣 告,因 此 , 亞 太銀行應 確 保 廣 告 內容 之 真
實 , 其 對 劉 先生等 所 負 之 義 務不得 低 於 廣 告之 內容 , 否 則 就
是 誇 大不 實 。 依據 施 行 細 則 第 24 條規定「 主 管 機 關 認 為 企
業 經營 者之 廣 告 內容 誇 大不 實 , 足 以 引 人錯 誤 ,有影 響消 費
者權益之 虞 時,得 通 知 企 業 經營 者提出 資料 , 證 明 該 廣 告之
真 實性 。」 更 有 甚 者, 消 費者保 護法第 23 條 更 把 廣 告 責任
擴 展至媒體經營 者:「 刊登 或 報導廣 告之 媒體經營 者 明 知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