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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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12   契約不成立的問題      121



                           內容  。」不    過 , 廣  告一詞,    民法及消     費者保    護法並無明文       加

                           以定  義  ,但是   就廣   告的   形式及內容      ,  其  他相  關  法  令  別  有規
                           定,  依  公平交易    法第    21  條規定:「     廣  告的  內容  包括   對於  商
                           品  或服務的    價格   、數量、     品  質  、  內容  、  製造  方  法  、  製造日

                           期  、有  效期限   、使用方      法  、用  途  、  原產  地、  製造  者、   製造
                           地、加   工  者、加   工  地等,   所  為的表示或表       徵  。」  也 就 是說,

                           凡  是可  讓  他人知  悉  商品  或服務的     價格  、數量、     品  質 、 內容  等
                           細節  的方  式  都 屬 於  廣  告。  案  例中  亞 太  商  業銀行  東湖  分 行門  口
                           的大  海  報  ,上  面 列 出了  超低利   房  貸  ,  撥  款  迅  速 , 還 有  2  年  整
                           的優惠   期  間,只付    息  不  還  本,  顯 然是標示    其  服務的  內容及品

                           質  ,當然  叫  做  廣 告。
                               至  於要  透 過 什麼   媒  介  來表  徵 或表示才    算  是  廣  告  呢 ? 依據

                           消  費者保  護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3  條規定:「本     法第   22  條 及第
                           23  條  所  稱  廣  告,  指利  用電  視  、  廣  播  、影  片  、  幻燈  片  、  報
                           紙  、  雜誌  、 傳 單 、  海  報  、  招  牌 、 牌 坊  、電  腦  、電話  傳真  、電
                           子  視  訊  、電  子 語音或  其  他方  法 ,可使不    特  定多數人知      悉 其  宣

                           傳  內容  之  傳播  。」以上這      些  管  道都是各金融機構         經常   採  用
                           的,  像亞   太  商  業銀行  東湖   分  行門  口  的大  海  報  當然是給路人

                           看,  毫  無疑問   是 廣  告,因   此  , 亞 太銀行應     確  保  廣  告 內容  之  真
                           實  ,  其  對  劉 先生等  所  負  之  義  務不得  低  於  廣  告之  內容  , 否 則  就
                           是  誇  大不  實 。 依據  施  行  細  則  第  24  條規定「  主  管  機 關 認 為  企

                           業  經營  者之  廣 告 內容   誇  大不  實 , 足 以  引  人錯  誤  ,有影  響消  費
                           者權益之    虞  時,得   通  知  企  業  經營  者提出  資料  ,  證  明 該 廣 告之
                           真  實性  。」  更 有 甚  者,  消  費者保   護法第    23  條  更  把 廣 告 責任

                           擴  展至媒體經營      者:「    刊登  或 報導廣    告之   媒體經營    者  明 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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