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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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12 契約不成立的問題 123
2. 必須一方當 事 人之 所 以相信契約能成 立 ,不是出於
有 意 的 誤 解或錯 誤 的 領 受 , 也 就 是 受 損害 的當 事 人
本 身 沒 有可 歸 責 的 原 因。 例如 劉 先生 棄 匯通 而 投亞
太, 係 出 自 真 誠 地相信契約必能成 立 , 並 不是 誤 解
亞 太銀行的 政 策 或 何 襄 理的說 明 。
3. 必須一方當 事 人為準 備 或 商 議 訂 立 契約有 列舉 之不
法 行為。 例如何 襄 理 就 訂約有 重 要 關 係 之 事 項 ( 各
項條件 ) ,對 劉 先生之 詢 問 , 惡 意 隱匿 或為不 實 之說
明 。當然, 劉 先生必須 負 擔 舉證 責任 。
4. 必須相信契約能成 立 的他方當 事 人因不 法 行為 受 到
損害 。 例如 劉 先生因上 述 行為 致 兩 頭 落空 而必須接
受 匯通 銀行 較 差的條件, 同 時,又 損 失 了三 個 禮拜
的時間。
再 者,「 締 約上 過失 」的 義 務人必須有以下的不 法 行
為,這 些 行為都是金融機構從業人員 經常 會 犯 的錯,必須 嚴
加 注意 ,以 免 發生 損害 賠 償責任 :
1. 就 訂約有 重 要 關 係 之 事 項,對他方之 詢 問 , 惡 意 隱
般
告上
匿
的都應該
要
關
是「有 或為不 重 實 之說 係 明 ,一 項」, 在 廣 否 則不必以 會 表 徵 此 招徠 客
之
事
戶 ,而「 惡 意 隱匿 」必然是有 意 的,但「不 實 之說
明 」則與 意 圖 無 關 ,只是與 事實 不 符 就 算 , 像 何 襄
理不知道銀行的
明 。 政 策 已 改變 而給 予 保 證 仍 是不 實 說
2. 知 悉 或持有他方之 秘 密 , 經 他方 明 示應 予 保 密 ,而
因 故 意 或 重 大 過失 洩漏 , 主 要是保 障 「 非 客 戶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