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P. 132

122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可得而知     廣  告  內容  與 事實  不  符  者,  就消  費者因信    賴  該  廣  告 所

                     受 之 損害   與  企  業  經營  者 負連  帶  責任  。 前 項 損害  賠  償責任  ,不
                     得 預 先約定    限  制  或  拋  棄  。」
                         案  例中  劉  先生因   亞 太銀行    事前  之  廣 告 及何  襄  理在  事中  的

                     擔 保,而    進  行了相   關 的準  備  ,  並放棄向    匯通  銀行   集  體  申  貸 的
                     機 會 ,結果,     弄  到最後是兩      頭  落空  ,一  事無  成,   雖  然他  終 究

                     還 是 同  匯通  銀行  簽  了約,但     貸款  條件已    較 當  初集  體  辦理時差
                     得多,這不能不說是他的             損  失  ,這  個 損 失 顯  然應該   歸  責  於 亞
                     太銀行,但雙方之間           並 未簽   訂  任何  契約,   欠缺依據     契約  主 張
                     債 務不   履  行的請  求  權 基礎  ;  在  過  去,  除非  劉  先生能  另外  證 明

                     亞 太銀行有     詐  欺  等 侵 權行為,    否  則是  拿 亞 太銀行    沒  辦  法  !而
                     現 行 民法針    對  此  一  漏洞  情況,定有    第  245-1  條規定:「契約

                     未 成  立  時,當  事  人為準   備  或  商  議  訂  立 契約而有  左  列  情  形  之一
                     者,對於     非  因  過失  而信契約能成      立致受    損害  之他方當     事  人,
                     負  賠  償責任  :一、    就  訂約有    重  要  關  係  之  事  項,對他方之   詢
                     問 ,  惡  意  隱匿  或為不  實 之說   明  者。  二 、知  悉  或持有他方之      秘

                     密 ,  經  他方  明  示應  予 保 密  ,而因  故  意 或 重 大  過失  洩漏  之者。
                     三、  其  他  顯  然  違反  誠  實及  信用方  法  者。  前  項  損害  賠  償  請  求

                     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      消 滅  。」  此  規定在   法  學  上 稱 為「  締 約
                     上 過失   」,可用來      彌 補 契約不成     立  的 責任  歸  屬  漏洞  ,  它  的要
                     件 如 下:

                          1.   必須契約   未 成  立  ,不  適  用於契約已成      立  而後來解    除
                             的情況,     也  不  適  用於契約以    外  的  法律  行為。   例如  劉
                             先生與   亞  太銀行間之      購屋貸款     契約已有要約,但後

                             來因  故  未  能成  立 。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