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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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可得而知 廣 告 內容 與 事實 不 符 者, 就消 費者因信 賴 該 廣 告 所
受 之 損害 與 企 業 經營 者 負連 帶 責任 。 前 項 損害 賠 償責任 ,不
得 預 先約定 限 制 或 拋 棄 。」
案 例中 劉 先生因 亞 太銀行 事前 之 廣 告 及何 襄 理在 事中 的
擔 保,而 進 行了相 關 的準 備 , 並放棄向 匯通 銀行 集 體 申 貸 的
機 會 ,結果, 弄 到最後是兩 頭 落空 ,一 事無 成, 雖 然他 終 究
還 是 同 匯通 銀行 簽 了約,但 貸款 條件已 較 當 初集 體 辦理時差
得多,這不能不說是他的 損 失 ,這 個 損 失 顯 然應該 歸 責 於 亞
太銀行,但雙方之間 並 未簽 訂 任何 契約, 欠缺依據 契約 主 張
債 務不 履 行的請 求 權 基礎 ; 在 過 去, 除非 劉 先生能 另外 證 明
亞 太銀行有 詐 欺 等 侵 權行為, 否 則是 拿 亞 太銀行 沒 辦 法 !而
現 行 民法針 對 此 一 漏洞 情況,定有 第 245-1 條規定:「契約
未 成 立 時,當 事 人為準 備 或 商 議 訂 立 契約而有 左 列 情 形 之一
者,對於 非 因 過失 而信契約能成 立致受 損害 之他方當 事 人,
負 賠 償責任 :一、 就 訂約有 重 要 關 係 之 事 項,對他方之 詢
問 , 惡 意 隱匿 或為不 實 之說 明 者。 二 、知 悉 或持有他方之 秘
密 , 經 他方 明 示應 予 保 密 ,而因 故 意 或 重 大 過失 洩漏 之者。
三、 其 他 顯 然 違反 誠 實及 信用方 法 者。 前 項 損害 賠 償 請 求
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 消 滅 。」 此 規定在 法 學 上 稱 為「 締 約
上 過失 」,可用來 彌 補 契約不成 立 的 責任 歸 屬 漏洞 , 它 的要
件 如 下:
1. 必須契約 未 成 立 ,不 適 用於契約已成 立 而後來解 除
的情況, 也 不 適 用於契約以 外 的 法律 行為。 例如 劉
先生與 亞 太銀行間之 購屋貸款 契約已有要約,但後
來因 故 未 能成 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