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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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sson 11   定型化契約    5


                                  (6)   以不正當   限 制 交易相對人之       事  業 活動  為條件,而

                                      與  其  交易之行為。      無  正當理由,對他       事 業給   予  差
                                      別  待遇  之行為。以     及  ;
                                      「  除 本 法另  有規定    外  ,  事  業  亦 不得為  其 他  足  以影
                                  (7)
                                      響  交易  秩序  之 欺罔   或  顯  失  公平之行為。」      關  於  此
                                      點  ,  消 費者保  護法第     12  條 第  2  項規定:「定型

                                      化契約   中  之條  款 有下   列  情  形  之一者,  推 定  其  顯  失
                                      公平:一、      違反  平等   互  惠  原  則者。  二 、條  款  與  其
                                      所  排  除 不 予 適 用之  任意  規定之    立法意   旨顯   相  矛盾
                                      者。三、契約之        主  要權  利  或  義  務,因  受 條 款  之  限

                                      制  ,  致 契約之  目 的  難  以  達  成者。」以保    障  定型化
                                      契約在   實  質 上之公平     性  。

                                7.   權  利  濫  用  禁止  原 則,  依民法第  148  條 第  1  項規定:
                                  「權   利  之行使,不得       違反  公  共  利  益,或以   損害   他人
                                  為 主  要  目  的。」  此即   權  利  濫  用之  禁止  原  則,  判  斷  企
                                  業 經營   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是             否  濫  用權  利 ,可由客

                                  觀 上有   無違反    公  共  利  益,以  及 主觀  上是   否  以  損害  他
                                  人之   利 益為  主 要  目  的。

                                8.   暴  利  行為  禁止  原 則,  民法第  74  條  第  1  項規定:「  法
                                  律 行為,    乘  他人之急迫,       輕率   或  無經  驗  ,使  其  為  財
                                  產 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                 依  當時情   形  ,  顯  失

                                  公平者,     法院   得因  利  害關  係  人之  聲  請,  撤  銷其法律
                                  行為,或     減輕其    給付。」因而,         企  業  經營  者  若  有  利
                                  用交易相對人之         弱  勢  ,使之接    受  顯  失  公平之定型化

                                  契約之行為,        法院即   可被   動  介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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