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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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11 定型化契約 5
(6) 以不正當 限 制 交易相對人之 事 業 活動 為條件,而
與 其 交易之行為。 無 正當理由,對他 事 業給 予 差
別 待遇 之行為。以 及 ;
「 除 本 法另 有規定 外 , 事 業 亦 不得為 其 他 足 以影
(7)
響 交易 秩序 之 欺罔 或 顯 失 公平之行為。」 關 於 此
點 , 消 費者保 護法第 12 條 第 2 項規定:「定型
化契約 中 之條 款 有下 列 情 形 之一者, 推 定 其 顯 失
公平:一、 違反 平等 互 惠 原 則者。 二 、條 款 與 其
所 排 除 不 予 適 用之 任意 規定之 立法意 旨顯 相 矛盾
者。三、契約之 主 要權 利 或 義 務,因 受 條 款 之 限
制 , 致 契約之 目 的 難 以 達 成者。」以保 障 定型化
契約在 實 質 上之公平 性 。
7. 權 利 濫 用 禁止 原 則, 依民法第 148 條 第 1 項規定:
「權 利 之行使,不得 違反 公 共 利 益,或以 損害 他人
為 主 要 目 的。」 此即 權 利 濫 用之 禁止 原 則, 判 斷 企
業 經營 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是 否 濫 用權 利 ,可由客
觀 上有 無違反 公 共 利 益,以 及 主觀 上是 否 以 損害 他
人之 利 益為 主 要 目 的。
8. 暴 利 行為 禁止 原 則, 民法第 74 條 第 1 項規定:「 法
律 行為, 乘 他人之急迫, 輕率 或 無經 驗 ,使 其 為 財
產 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 依 當時情 形 , 顯 失
公平者, 法院 得因 利 害關 係 人之 聲 請, 撤 銷其法律
行為,或 減輕其 給付。」因而, 企 業 經營 者 若 有 利
用交易相對人之 弱 勢 ,使之接 受 顯 失 公平之定型化
契約之行為, 法院即 可被 動 介 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