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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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10 契約之成立 105
約 。 但 要 注 意 有一 種意 思 表 示 叫 做「 要 約引 誘 」 : 「 貨 物 標
定 賣 價陳 列 者, 視 為要 約 。 但價目 表之 寄送 ,不 視 為要
約 。 」 ( 第 154 條 ) 像 案例中信用 合 作社的 存款 利 率 牌 告 就
是一 種 標 定 賣 價陳 列 的 商品 ,應 視 為要 約 , 存款 人 可 以 直 接
承 諾 而成立 契約 。同 樣情況也包 括 外 幣 匯 率 牌 告 和 各 項 服務
手 續 費牌 告 。 至 於 銀行 隨 帳 單 附 寄 的 各種 商品廣 告 、 消 費 性
貸 款 、信用 卡 代償 及 簡 易保險 , 或保險 業務員 製 作的 保險 理
財 建議 書 等 , 充 其 量只 能 算 是 價目 表之 寄送 ,不 視 為要 約 ,
客戶 不能 直 接 承 諾 。關於要 約 的 效力「 契約 之要 約 人,因要
約 而受 拘束 。 但 要 約 當時 預 先 聲明 不受 拘束 , 或依 其 情 形 或
事 件 之性質, 可 認 當事人 無 受其 拘束 之 意 思 者,不在此
限 。 」 ( 第 154 條 ) 受 拘束 就是要 約 人不得任 意 撤 回、 擴
張 、 限 縮 或 變 更的 意 思 , 但 有以 下 情 形時,要 約 人 可 不受 拘
束 :
1. 要 約 經 拒絕 者, 失 其 拘束 力 。 ( 第 155 條 )
2. 對 話 為要 約 者, 非 立時承 諾 , 即 失 其 拘束 力 。 ( 第
156 條 )
3. 非 對 話 為要 約 者, 依 通常 情 形 可 期 待 承 諾 之 達 到 時
期內,相對人不為承 諾 時,其要 約失 其 拘束 力 。 ( 第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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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要 約 定有承 諾 期 限 者, 非 於其期 限 內為承 諾 , 失 其
拘束 力 。 ( 第 158 條 )
在 契約 成立前,要 約 可 能 被拒絕 、 被 忽 略 ,進而 被 要 約
人 撤 回、 擴 張 、 限 縮 或 變 更為新要 約 , 但只 要一 被 承 諾 , 契
約 即 刻 就成立,所以,要 約 儘 管 很 多, 但 承 諾 只 有一 次 ,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