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P. 112

102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定 存 、  紀念  幣  、外  幣 、 股票   、  債券  、基金   還  是  貴  金  屬  ,  只 要

                     價 、 量  明  確,然後    出價  金  額  雙方  同  意 , 即 為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
                     契約  即  為成立。不過,        即  使當事人    沒 有  明 確  指  出具  體  單價  ,
                     依據第    346  條 第  1  項:  「價  金 雖  未具  體約  定,而   依情  形 可 得

                     而定者,     視  為定有   價 金。  」  比  如說定  存  已 有  牌  告  ,  紀念  幣 已
                                                                         3
                     有公  訂  價  ,  各  項  手  續  費  已  有公  告  者,  則  不必  特別  表  示  ,  至

                     於 像 外  幣  、  股票  、 債券  、基金   等  ,其  報 價每分每     秒  都  在  變 動
                     者,  仍  必須  逐  次  逐 筆 特別  表  示  。  接  著說  到 契約  的成立  方  式,
                     根 據 民法規定有如        下  三種  :

                          1.   依雙方  當事人要     約  與承  諾  成立,   也  就是前面所說的
                             第  153  條規定   : 「 當事人    互  相表  示 意  思  一  致  者,  無
                             論其為

                                      意
                                        思
                             要之  點  明  示  或  默  示  ,  契約  即  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  點  ,  未  經表  示
                                   ,
                                             致
                                                        非
                                               ,而對於
                                                          必要之
                                          一
                             意  思  者,推定其     契約  為成立,關於        該  非  必要之  點  ,
                             當事人    意  思  不一  致  時,法院應      依  其事  件  之性質定
                                          資
                                        投
                                 」
                                   如以
                             之。
                                            4 指  定  營  運  範  圍  或方  法之  集  合  管理  運
                             用金  錢 信  託  契約  為例,    客戶  及  銀行  如就  契約   的  每 一
                             點都  同  意  者,  無  論其為  明  示  或  默  示   (  金融業通常為
                             明  示  ) , 契約  即  為成立,不過,如       果  是有  償契約   則 另

                     3
                      55  年上字第  1645  號判例:  「  兩造  就  買賣  之 標  的  物 已互相同意,  至 於  價 金,
                      政  府 對公產有一定   價額  ,則依民法第     346  條第  1  項,應屬依其情  形  可得而
                      定,即視為定有      價  金,故  縱  認本件  兩造  就  價  金未具體  約  定,亦應認就  價  金
                      已互相同意,依同法第        345  條第  2  項,本件  買賣契約  即為成立。」
                     4
                        信託  業法施行  細 則第  8  條第  2  款:  「  二 、指定營  運範圍  或  方 法之  集合  管理  運
                      用金  錢信託  :指  委託  人 概括  指定  信託資  金之營  運範圍  或 方  法,並由受  託 人  將
                      信託資  金與其他不同     信託  行為之  信託資  金,就其營    運範圍  或  方 法相同之部
                      分,設  置集合  管理  運  用 帳  戶,受  託 人對該  集合  管理  運  用 帳  戶具有  運 用決定權
                      者。」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