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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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定 存 、 紀念 幣 、外 幣 、 股票 、 債券 、基金 還 是 貴 金 屬 , 只 要
價 、 量 明 確,然後 出價 金 額 雙方 同 意 , 即 為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
契約 即 為成立。不過, 即 使當事人 沒 有 明 確 指 出具 體 單價 ,
依據第 346 條 第 1 項: 「價 金 雖 未具 體約 定,而 依情 形 可 得
而定者, 視 為定有 價 金。 」 比 如說定 存 已 有 牌 告 , 紀念 幣 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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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 訂 價 , 各 項 手 續 費 已 有公 告 者, 則 不必 特別 表 示 , 至
於 像 外 幣 、 股票 、 債券 、基金 等 ,其 報 價每分每 秒 都 在 變 動
者, 仍 必須 逐 次 逐 筆 特別 表 示 。 接 著說 到 契約 的成立 方 式,
根 據 民法規定有如 下 三種 :
1. 依雙方 當事人要 約 與承 諾 成立, 也 就是前面所說的
第 153 條規定 : 「 當事人 互 相表 示 意 思 一 致 者, 無
論其為
意
思
要之 點 明 示 或 默 示 , 契約 即 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 點 , 未 經表 示
,
致
非
,而對於
必要之
一
意 思 者,推定其 契約 為成立,關於 該 非 必要之 點 ,
當事人 意 思 不一 致 時,法院應 依 其事 件 之性質定
資
投
」
如以
之。
4 指 定 營 運 範 圍 或方 法之 集 合 管理 運
用金 錢 信 託 契約 為例, 客戶 及 銀行 如就 契約 的 每 一
點都 同 意 者, 無 論其為 明 示 或 默 示 ( 金融業通常為
明 示 ) , 契約 即 為成立,不過,如 果 是有 償契約 則 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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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年上字第 1645 號判例: 「 兩造 就 買賣 之 標 的 物 已互相同意, 至 於 價 金,
政 府 對公產有一定 價額 ,則依民法第 346 條第 1 項,應屬依其情 形 可得而
定,即視為定有 價 金,故 縱 認本件 兩造 就 價 金未具體 約 定,亦應認就 價 金
已互相同意,依同法第 345 條第 2 項,本件 買賣契約 即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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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 業法施行 細 則第 8 條第 2 款: 「 二 、指定營 運範圍 或 方 法之 集合 管理 運
用金 錢信託 :指 委託 人 概括 指定 信託資 金之營 運範圍 或 方 法,並由受 託 人 將
信託資 金與其他不同 信託 行為之 信託資 金,就其營 運範圍 或 方 法相同之部
分,設 置集合 管理 運 用 帳 戶,受 託 人對該 集合 管理 運 用 帳 戶具有 運 用決定權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