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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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成立之一般要 件 ,不論是 物 權 契約 或身分 契約 , 均 類 推適用
債 編規定。
但 在說 明 契約 之成立 方 式前, 先 簡 單 介 紹 一 下契約 的 分
類 :
1. 成文契約與不成文契約 :顧名思 義,成文 契約 就是
指 以文 字 書 寫 內容之 契約 , 俗 語 說的 白 紙 黑 字 ,而
不成文 契約 當然就是 指 君 子 協定,一 諾 千金了。讀
者必須瞭解,一般人總以為 契約 必須是成文的, 只
有 寫 在書面上的 才 算 是 契約 ,然而民法上之 契約 並
不以成文為 原 則 ,除 非 雙方 當事人 明 確 約 定一 切 以
書面為 準 , 否 則 , 只 要能證 明 雙方 另 有 口 頭約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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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項 , 非 不能 構 成 契約 的一 部分 。 但 亦 有 少數 契約
必須見 諸 於書面 才 能成立,如 第 422 條 : 「 不動產
之 租 賃 契約 ,其期 限 逾 一年者,應以 字 據 訂 立
之。 」第 730 條 : 「 終 身 定期金 契約 之 訂 立,應以
書面為之。 」第 756 - 1 條 第 2 項: 「 前 項 ( 人事 保
證 ) 契約 ,應以書面為之。 」或第 760 條 : 「 不動
產 物 權之 移 轉 或 設 定,應以書面為之。 」 成文 契約
的 好 處在於 舉 證的 方 便 及 避免 爭 議 ,因此, 幾 乎 所
有金融機 構 的 交易都 是以成文 契約 為 依據 。
2. 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 前者是 指 法律 明 定 或 契約
規定其應 記載 事 項 或 應 具 備 之 方 式之 契約 ,例如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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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8 年上字 2956 號判例: 「 買賣 之債權 契約 並非要 式 行為,除第
166 條情 形 外,自無須以 訂 立書據為其要件, 苟 有其他 證 據 方 法,足以 證 明
確有 買賣 事 實 ,則因 買賣 所發生之債務關係,即不 容藉口 無書據而 任 意否
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