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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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    36  堂課



                     成立之一般要       件  ,不論是    物  權  契約  或身分   契約  ,  均  類  推適用

                     債 編規定。
                         但  在說  明  契約  之成立   方  式前,   先  簡 單 介 紹  一  下契約  的 分
                     類 :

                          1.   成文契約與不成文契約          :顧名思      義,成文     契約  就是
                             指  以文  字  書  寫  內容之  契約  ,  俗  語  說的  白  紙  黑  字  ,而

                             不成文   契約   當然就是     指  君  子  協定,一   諾  千金了。讀
                             者必須瞭解,一般人總以為               契約   必須是成文的,        只
                             有  寫  在書面上的     才  算 是  契約  ,然而民法上之        契約  並
                             不以成文為      原  則  ,除  非  雙方  當事人   明  確  約  定一  切  以

                             書面為   準  ,  否  則  ,  只 要能證  明  雙方  另  有  口  頭約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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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  項  , 非  不能  構 成 契約  的一  部分   。  但  亦 有  少數  契約

                             必須見   諸 於書面    才  能成立,如      第  422  條  :  「  不動產
                             之  租  賃  契約  ,其期    限  逾  一年者,應以        字  據  訂  立
                             之。  」第    730  條 : 「 終  身  定期金  契約  之  訂  立,應以
                             書面為之。      」第   756  -  1  條  第  2  項:  「  前  項   (  人事  保

                             證  )   契約  ,應以書面為之。       」或第     760  條  :  「  不動
                             產  物  權之  移  轉  或  設  定,應以書面為之。       」  成文  契約

                             的  好  處在於  舉  證的  方 便  及  避免  爭  議  ,因此,   幾  乎  所
                             有金融機    構  的 交易都   是以成文     契約   為  依據  。
                          2.   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  前者是    指  法律  明  定 或  契約

                             規定其應     記載  事  項  或 應  具  備  之  方  式之  契約  ,例如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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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18  年上字  2956  號判例:  「  買賣  之債權  契約  並非要  式  行為,除第
                      166  條情  形 外,自無須以  訂 立書據為其要件,     苟  有其他  證  據 方 法,足以  證  明
                      確有  買賣  事  實  ,則因  買賣  所發生之債務關係,即不     容藉口  無書據而   任  意否
                      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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