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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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10   契約之成立    97



                           了  !她  堅  持合  作社不能    拒 收  3  年期定期   儲蓄   存款  ,更不能將

                           利  率打  折  ,此時在一     旁  辦  理  匯 款 的 某  法律事務所助理      杜 先  生
                           出  面  打  圓  場 說 : 利  率  的  牌  告已具  有要  約  的  效力  ,  老太太  來  存
                           款  就是承  諾  ,所以   契約   已  成立,   但 合  作社經理    則  表 示:  我  們

                           都  還  沒辦  ,  怎  麼 說 契約  成立  呢?  更何  況  錢  都  還 沒 看 到 呢?




















                                            依據  民法   債  編規定,    債 權  債  務的  發  生  原  因
                                       有五   種  , 分別  是  :契約   、  代  理權之授與、      無  因

                                       管理、不當得利及          侵  權  行  為,其中   發  生  情況最
                           多,大家     也最  熟悉   的當然就是       契約  ,在金融實務上更是如

                           此。  契約   是  私  法  自  治  原  則  的  最  佳  體  現,  也  是法律  行  為之  核
                           心,  但  在民法中    卻  沒  有定義之規定,       廣  義來說,    契約   是 指兩
                           個  以上當事人之間為         發  生  特  定權利義務關     係  為  目  的之  合 意  。

                           契約  大  致  可分  為財產   契約  與  身分  契約兩   大  類  ,其中  身分   契約
                           規範在   親屬   編,財產     契約   則  細  分  為  債  權  契約  與  物  權  契約  二
                           種  ,  分別  規範在  債  編及  物  權編,   但 契約  如何成立,      只  有在  債

                           編中  設  有規定,並     列  為  債  之  發 生 原 因之一,因此,關於         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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