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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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10 契約之成立 97
了 !她 堅 持合 作社不能 拒 收 3 年期定期 儲蓄 存款 ,更不能將
利 率打 折 ,此時在一 旁 辦 理 匯 款 的 某 法律事務所助理 杜 先 生
出 面 打 圓 場 說 : 利 率 的 牌 告已具 有要 約 的 效力 , 老太太 來 存
款 就是承 諾 ,所以 契約 已 成立, 但 合 作社經理 則 表 示: 我 們
都 還 沒辦 , 怎 麼 說 契約 成立 呢? 更何 況 錢 都 還 沒 看 到 呢?
依據 民法 債 編規定, 債 權 債 務的 發 生 原 因
有五 種 , 分別 是 :契約 、 代 理權之授與、 無 因
管理、不當得利及 侵 權 行 為,其中 發 生 情況最
多,大家 也最 熟悉 的當然就是 契約 ,在金融實務上更是如
此。 契約 是 私 法 自 治 原 則 的 最 佳 體 現, 也 是法律 行 為之 核
心, 但 在民法中 卻 沒 有定義之規定, 廣 義來說, 契約 是 指兩
個 以上當事人之間為 發 生 特 定權利義務關 係 為 目 的之 合 意 。
契約 大 致 可分 為財產 契約 與 身分 契約兩 大 類 ,其中 身分 契約
規範在 親屬 編,財產 契約 則 細 分 為 債 權 契約 與 物 權 契約 二
種 , 分別 規範在 債 編及 物 權編, 但 契約 如何成立, 只 有在 債
編中 設 有規定,並 列 為 債 之 發 生 原 因之一,因此,關於 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