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金融人員民法必修36堂課(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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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10 契約之成立 99
險 契約 ( 保險 法 第 55 條 ) 、 載 貨 證 券 ( 海 商 法 第 54
條 ) 、 旅遊 契約 ( 民法 第 514-2 條 ) 、 合 會 契約 ( 第
709-3 條 ) 或 信用 狀契約 ( 信用 狀 統 一 慣 例 UCP600)
等 ,要式 契約 不 依 規定 記載 者, 依 民法 第 73 條規
定 : 「 法律 行 為,不 依 法定 方 式者, 無 效 。 但 法律
另 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 」 若是當事人 自行 規定其
應 記載 事 項 或 應 具 備 之 方 式者 亦 同, 第 166 條 :
「 契約 當事人 約 定其 契約 須用一定 方 式者,在 該方
式 未 完 成前,推定其 契約 不成立。 」至 於不要式 契
約 , 指 法律 沒 有 明 定 或 當事人 沒 有 約 定其應 記載 事
項 或 應 具 備 方 式之 契約 ,如此其內容之 部分 闕漏 未
必 影響契約 之 效力 。在金融實務上,除了 保險 契約
是法律 明 定之要式 契約 外, 銀行 、證 券界 所使用之
各種 契約 一般 都 不是法律 明 定的要式 契約 ,不過,
中 央 主管機關有 特別針 對 「保 管 箱 出 租 」 、 「個 人
購 屋 及 購 車 」等 契約 公 告 有應 記載 及不得 記載 事
項 , 違反 者 依消 費 者 保護 法 17 條
第 2 項: 「 違反 前 項 公 告 之定 型
化 契約 ,其定 型 化 契約 條 款無
效 。 」
3. 雙務契約與單務契約 : 前者是 各 當事人間 互 負具 有
對 價 關 係 的對 待給付 義務 契約 ,所 謂 具 有對 價 關 係
的對 待給付 義務,是 指契約 當事人 雙方 對他 方 所 負
之 給付 內容, 具 有 等價 性及關 聯 性,而 彼 此 互 為 代
價 ,例如 黃 金、外 幣 、有 價 證 券等 之 買 賣 ,一 方 須